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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而非全面保护

媒体:原创  作者:陶思明
专业号:陶思明
2020/3/3 14:33:21

陶思明

据“禁食‛野味′,这次动真格了”一文(人民网,2020.3.2),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中“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将是一个方面的发力重点。也即通过调整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增加保护物种,解决许多利用野生动物的活动虽然破坏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高却不违法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决定》本身及有关答记者问、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贯彻《决定》的相关文件等,也都是这么说的,如“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加快“名录的调整进度”等,无不指向增加保护物种、提高保护等级。

这源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只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规定,人为把一部分野生动物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现在,依据野生动物保护难以到位、猎捕交易活动猖獗,特别是食用野生动物前置各环节必然要亲密接触野生动物,引发公共卫生不安全危害人体健康的新形势,野生动物保护要提质增效,但按照目前的普遍说法却还不是天人感应大破大立,实现野生动物的全面保护,而只是在“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上打转转。这意味着,在我国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新阶段,笃定仍然有一部分陆生野生动物如同过往,将继续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然而,这是否就科学、合理,能够和野生动物全面禁食重大决策相唱和,符合野生动物全面趋衰,特别是就地全面保护恢复物种野外生存力的实际需要,有助于相关问题的更好解决呢?

现在大家都讲生命共同体,这个概念很重要,如果用在保护上,相当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或地球生命支持体系的保护,以场域性、整体性、系统性见长。各种野生动物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原本没有谁重要谁不重要、谁有益谁无益之分,而是地位平等、功能一样的成员。要说重要都重要,要说有益都有益,要说保护应该都保护,为了保护动物,还要保护植物、微生物等一切生命现象,生命共同体的金字塔没有一块“砖”是多余的。

如果“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之说可以成立,就得列出可以排除保护的名单来,这个可能有些难。当前,我国野生动物整体上都显颓势,立法排除哪个物种的保护都难于下手。即是以人主观想象常有的凌厉之势,指定一批物种不在保护之列,日后万一其生存状况恶化,相关生境、食物链网关系发生不利变化甚至断裂,影响所及岂不是立法保护的物种也保护不成了。而且,野生动物的野外保护,原本就是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整体性保护,管控减免人类活动影响的效益,像阳关普照大地、春雨滋润万物一样,是普惠性的,生命大家庭所有成员自然而然都受益,并不能排除哪个物种不受益或告知其应该主动回避受益。由此,立法确定只保护一部物种,显然不适应各物种都需要保护的迫切需要,对野生动物的就地场域性保护、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来说,也是多余的,还难逃对生命共同体成员选择性歧视之嫌。

理解到可能有这样的考虑,人类活动导致的自然生态破坏和野生动物数量种间的不平衡,再恢复到自然平衡水平是一个缓慢过程,现在有些食物链不太健全,比如食肉动物少野猪容易泛滥,有些物种可以不在保护之列。但以此为理由不予全面保护似乎也没有必要,先把整体保护的概念树起来,并落实到实践中,至于过程中出现个别物种种群数量多的问题,其实不难解决,现在多地就有批捕野猪减轻农作物损害的工作,谓之人工调控也没有啥不妥。每个物种分布何处、种群数量大小、相互间有着怎样的关系等,原本是一个自然力发挥作用的自然过程。只是贪婪的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长期来对自然力的过多干扰破坏,致其跌入紊乱虚弱的深渊,难以随时应变统领制衡实现生态系统自平衡。我们不遗余力搞保护的根本目的,其实就是要扶强自然力,为生态系统越来越健康、食物链越来越健全创造不受、少受人为力干扰破坏的前提条件。保护自然者必先相信自然,对自然力大家还是要充满信心。

还意识到可能是说野生动物利用的管控问题,有些尚没有纳入管控或不需要纳入,但没有纳入或不需要纳入利用管控的野生动物,不等于没有野外保护或不需要野外保护。为厘清相关概念所指,防止把管控野生动物利用的一些创意、措施,也照搬到性质、特点完全不同的野外保护上去,希望相关论述、立法能够考虑到野生动物野外保护和利用管理两个方向的事实。如果合一处理,会严重影响野外保护的科学合理、低碳高效。假如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为了管控利用,那他的“重点”招牌同样会作用于野外保护。现在,挑三拣四搞保护,塑造明星物种而置绝大多数物种于“销声匿迹”的悲惨境地;不立足于管控减免人类活动威胁恢复生境的良好性,而是选择走捷径,玩各种数字保护,或析出单一物种搞人工繁育、迁地保护等保护乱象,其源盖出于此。只要有这个名录,这些乱象就无从纠正。

特别建议:只选择列出一部分野生动物物种的名录制,只作为利用环节管控措施提出就好,比如设可利用野生动物名录。可利用或者可商业化利用的野生动物物种毕竟是少数,名录会比都需要有野外保护的几千种野生动物的名录短许多,便于社会了解和执法监管。相应的野外保护不设名录制,只要是野生动物,无一例外都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平等保护之列。由此而毫不怜惜的废止现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等名录,填平生命共同体中人为设置的沟壑和拉长的距离,避免出现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许多野生动物不受保护的奇葩漏洞,避免为野生动物三六九等野外保护路径提供法律依据,构成保护性破坏。

还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家“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的表述,为将所有野生动植物种都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提供宪法依据。没有普通,那有珍贵;没有塔基、塔身,那有塔顶、塔尖。只要保护的好,都纳入保护,绝不会影响必要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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