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赴黑龙江湿地立法学习考察报告

媒体:原创  作者:scsd
专业号:四川省湿地中心
2008/11/13 15:46:42
 
    为进一步推动《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学习借鉴外省在湿地保护立法和管理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在四川省GEF湿地项目办公室大力支持和周密组织下,省人大农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法规处、保护处(站)等一行8人,于2008年9月16日至21日赴黑龙江省进行了为期6天的学习考察。通过会议座谈和实地考察,大家受益匪浅,圆满完成了湿地保护立法和管理学习考察任务。
黑龙江是湿地大省,现有天然湿地面积434万公顷,占全省幅员面积的9.18%。其中,河流湿地46万公顷,湖泊湿地43万公顷,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等345万公顷。该省湿地有三大特点:一是湿地面积大,占全国天然湿地的1/8;二是生态区位重要,湿地大多分布在界江附近、三江平原粮食主产区和松嫩平原生态脆弱地区;三是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多,丹顶鹤、白鹤、东方白鹳等不少珍稀水禽都以湿地作为繁殖栖息地和迁徙停歇地。黑龙江省在湿地资源保护工作中主要做法和经验如下:
一、出台条例,以法治湿。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湿地资源保护工作。 1998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要求全面停止开垦湿地,抢救性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2000年,省政府成立了湿地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省长任组长,省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2003年6月,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并于当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出台后,湿地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各类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湿地面积和质量得到恢复性增长和提高。
二、健全机构,加强管理。近10年来,黑龙江省各级政府抢救性建立了不少湿地自然保护区,并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专门管理机构近30个,配备管理人员1000余人。一些湿地重点市还成立了湿地管理局。目前黑龙江省编委正着手研究拟批准成立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为副厅级管理机构。几年来,各地国家级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通过编制和实施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湿地恢复规划,获得了国家数千万专项资金投入。黑龙江省级每年也安排1000多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省政府还研究拟于明年建立全省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大庆市政府每年投入龙凤湿地保护建设资金上千万元。逐步解决了基础设施落后和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三、划建区域,全面保护。黑龙江省按照《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等要求,结合省内湿地资源分布特点,在重要江河源头和沿岸湿地集中分布区实行抢救性建立自然保护区,共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59处,其中,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3处,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46处,湿地自然保护区总面积380万公顷,使全省80%以上的天然湿地划入自然保护区,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的湿地保护区网络。扎龙、三江、兴凯湖、洪河4个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
四、科学规划,逐步恢复。黑龙江省根据国家湿地保护规划,编制了《黑龙江省“十一五”湿地保护工程规划》。不少湿地自然保护区在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湿地恢复工作。近年来,他们通过多种有效措施开展退耕还湿工程,还湿总面积达到6.7万亩。扎龙湿地自然保护区从2002年开始,连续引嫩江水为湿地补水,累计补水量达9亿多立方米,使湿地面积得到较好的恢复巩固。大庆市采取净化生活污水的办法为龙凤湿地补水,既有效治理利用了城市废水,又缓解了湿地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全省通过开展湿地恢复工程,维护了湿地生物多样性,使湿地指示鸟类呈恢复性增长,丹顶鹤数量由10年前的500多只增加到现在的700多只,占全世界总量的1/3,湿地生态效益也得到明显提高。
五、广泛合作,提高成效。黑龙江省以国家级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依托,积极拓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通过实施全球环境基金“中国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项目以及世界自然基金会、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援助的湿地保护项目,使一批重点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和能力得到较大提升。扎龙等4个国际重要湿地与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合作,开展湿地监测和科研工作,湿地保护科技含量明显提高。兴凯湖国际重要湿地还与紧邻的俄罗斯湿地自然保护区签署了联合保护乌苏里江、黑龙江流域自然环境合作协议。通过开展广泛的国际国内合作,有力地推动了该省湿地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我省也是湿地资源大省,全省湿地面积421.9万公顷,占全省幅员面积的8.7%。与黑龙江省相比,虽然我省天然湿地面积较小,但是因其分布于长江、黄河上游沿岸及源头地区,生态区位极其重要,因此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对维护长江、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这次赴黑龙江省学习考察,使我们受到极大启发,进一步提高了对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工作信心,明确了努力方向。现结合我省湿地保护工作谈谈几点体会。
一是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推进依法治湿的重要载体。目前全国已有黑龙江、内蒙古、江西、陕西、广东、甘肃、湖南、辽宁等8个省(市、区)先后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在湿地保护工作中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实践证明,把湿地保护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更是有效保护湿地资源的现实需要。今年我省已将湿地立法列入省政府立法调研论证计划,当前正抓紧条例草案修改工作,争取批准列入2009年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明年下半年正式颁布实施湿地保护条例。
二是实行综合保护是提高湿地质量和成效的有力举措。湿地保护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生态建设总体规划,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川西北防沙治沙、退牧还草等国家重大工程相结合,实行统筹规划,分项实施,相互促进,提高综合建设成效;坚持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大力挖掘湿地所在地区的人文、历史、自然景观资源,把湿地保护与生态旅游观光有机结合起来,构筑新的经济增长点;湿地保护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通过大力推广现代农牧业科技成果,促进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变,降低当地农牧民对湿地资源单一、直接甚至过度利用的依存度;推广大区域合作的模式,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湿地综合保护协调机制,实现互利共享,共同进步。
三是建设科研和监测体系是确保湿地生态效益发挥的技术支撑。应建立健全科研和监测体系,大力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成果推广;通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努力提高湿地保护成效;不断探索科学的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技术模式,研究推广填堵还湿、限牧还湿、增雨还湿、引水还湿、治沙促湿等技术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整合技术力量,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民间团体的技术资源优势,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交流,为湿地保护提供必不可少的理论和技术支撑。
四是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是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经济保障。应建立健全湿地资金保障体系,积极推动国家和我省湿地保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建设;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部门对湿地保护人力、财力的投入;积极鼓励和大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湿地保护事业;广泛吸引国内外生态环保组织和个人为湿地保护提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五是强化宣传教育是促进湿地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应建立广泛的湿地保护社会参与体系,以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等开展的各种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社会倡导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引导下,科研院校、民间团体、社会公众关注生态,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积极投入到湿地保护行动中去,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资源,全民创建生态文明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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