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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黑熊突然袭击村民 主管部门被判决补偿两万元

媒体:谷润网  作者:内详
专业号:草原狼
2010/12/27 9:17:40
来源: 广西新闻网  日期:2010-12-26
 野生黑熊袭击村民,谁该为这起事故埋单?融水苗族自治县法院透露,该院审理的柳州市首例野生黑熊袭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日前作出判决,融水县林业局被判补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两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这起意外发生在融水县境内的元宝山,受害者是安太乡43岁的村民何某。2008年9月23日下午5时,何某到元宝山自然保护区附近的林地里劳作,一只黑熊突然从保护区里蹿出袭击他。搏斗中,他大腿骨折,身体多处被咬伤,后装死逃过一劫。第二天,他才被村民发现并获救。

  何某被村民送到安太乡卫生院住院治疗5天,支出医疗费700余元。卫生院建议他转到上级医院继续治疗,而他只是自行回家请人用草药进行保守治疗,又花费医疗费1.25万元。何某说,他这样做,是元宝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建议的。2009年1月,他向融水县林业局递交《关于申请熊伤医药费的报告》,要求补助医疗费两万元。今年4月,他委托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他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右下肢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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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说,今年10月,他又找到融水县林业局、元宝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协商,但广西目前尚未制定有关野生动物伤害补充办法,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他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或补偿他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住院伙食补助等损失7.4万余元。

  今年11月15日,融水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融水县林业局称,愿意按法律规定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元宝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称,他们没有建议何某不去医院而回家自行治疗,也没有对他作过任何支付医药费及相关费用的承诺。

  融水县法院认为,何某是在林地内劳动过程中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伤害的,应当得到损害补偿。被告融水县林业局作为地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野生动物致人伤害的补偿责任。现广西有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未制定,现根据何某受到损害后所支付的医疗费、伤残后果、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酌情确定由融水县林业局补偿两万元。元宝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不是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何某请求由元宝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承担损害补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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