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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湿地

媒体:西安日报  作者:内详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6/10/11 6:24:22

(原标题:支持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湿地)

本报讯(记者 拓玲)为做好我市湿地保护工作,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市人大常委会昨日起广泛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对《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条例(草案)的基础上,在条例总则、保护、利用等章节增加了诸多内容。

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县政府应依法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政府应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因保护湿地生态需要,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相关权利人给予补偿。湿地恢复应通过水源补给、退耕(垦)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源控制、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市、区、县政府应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在集体土地上恢复或者建设湿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因湿地保护和恢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依法与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围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挖塘、烧荒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破坏野生生物栖息地及水生动物洄游通道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至三倍罚款;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抽取、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湿地内建造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围坝、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标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大市民可登录西安人大网,查看《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市民可于10月15日前通过来电、来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联系人:郭晓蕾;联系电话:86782046;传真:86782045;电子邮箱:xardfgwb@163.com;通信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89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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