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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湿地美

媒体:内详  作者:佚名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2/7/31 6:32:23

贯彻执行《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促进洪湖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荆州市洪湖湿地局党委书记、局长徐炎宏答记者问

记者:8 月1 日,《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施行,请问制定此《办法》的必要性是什么?您如何评价市政府出台《办法》?

徐炎宏:洪湖是我国第七大天然淡水湖泊,是我省第一大湖泊和唯一的一块国际重要湿地。它是众多湿地迁徙水禽重要栖息地、越冬地,也是长江中下游华中地区湿地物种“基因库”,还是荆楚大地重要的生态屏障。

随着洪湖周边人类活动的增加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四湖流域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逐步增加,湖区捕捞强度加大,加上极端气候频发和最低水位得不到保障,导致洪湖湖泊湿地生态功能减弱,水禽和鱼类锐减,生物多样性减少、种群结构不合理、水质受到一定程度污染。2006 年11 月,省政府批准我局在洪湖保护区范围内行使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政管理、船检港监、旅游和航运等方面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省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6]186 号)。由于洪湖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范围广,实际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阻力较大。鉴于此,《办法》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对规范保护范围和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职责、保护措施,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是十分必要。

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洪湖的管理工作,早在1996 年,市政府办公室就下发了《洪湖渔业管理暂行规定》(荆政发[1996]19 号),但受时代局限,该办法主要以规范洪湖养殖生产,加强渔政管理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洪湖的功能也由过去的调蓄、灌溉和养殖等逐渐过渡到以湿地保护为主。“世易时移,变法宜矣”,经过三年的努力,《办法》终于得以出台。《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与时俱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务实作风;也是市委、市政府加强洪湖生态建设,促进洪湖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办法》的颁布实施,势必大大促进洪湖的保护和管理,洪湖保护工作将翻开新的历史篇章。

记者:历时三年《办法》才出台,主要难点在什么地方?

徐炎宏:主要是关于洪湖管理体制问题。洪湖地跨洪湖市和监利县,由于功能多,涉及管理部门也多。在《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对洪湖是分是合,意见不一,地方政府要求分而治之,部门要求各负其责。众所周知,洪湖的管理体制历史上多次变更。1958 年,荆州行署批准成立洪湖水产管理处,对洪湖及沿湖渔民实行统一管理;1960 年,改为洪湖公社由洪湖县领导;1963 年,恢复洪湖水产管理处,下设3 个湖管站,但行政上不再管理渔民;1980 年,省政府批准成立荆州地区洪湖渔业管理局,从业务上对两县市湖管站进行指导;1996 年,洪湖渔业管理局对两县市湖管站实行人、财、物一条边管理。2005 年4 月,省编委批准成立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全面负责洪湖湿地的生态保护与科学利用工作,承担管理范围内的湿地保护、渔业开发、旅游航运等方面管理职能。

尽管洪湖湿地在保护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实践证明,成立市洪湖湿地局以来的8 来,是洪湖管理史上最稳定、洪湖保护事业发展最顺利的8 年。目前,洪湖的管理体制已走在我国跨界湖泊保护区的前列。因此《办法》再次明确:“市洪湖湿地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科学利用工作,洪湖市、监利县人民政府应支持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洪湖湿地局做好相关工作”。将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的工作职能进行细化,有利于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做好洪湖湿地保护工作。

记者:您认为《办法》有哪些新亮点?

徐炎宏:市政府法制办为《办法》出台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经过反复征求洪湖市、监利县地方政府以及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交通、旅游等部门意见,进行了30 多次的修改完善,主要呈现出三大亮点:一是体现保护与利用的综合性。颁布《办法》的初衷就是要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因此在指导思想上我们就明确保护和利用并重。二是突出可操作性。比如保护区的功能区划表述就非常明确,让湖区的老百姓对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区域划分和三区的管理规定一目了然,让群众有章可循。同时,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水利水产方面专家的论证建议等,明确要求“非因不可抗因素,保护区水位一般应不低于24.2 米”。三是具有较强实用性。为保证《办法》的实用,我们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保护措施,如“保护区的实验区,每年4 月1 日至7 月31 日为禁渔期;每年9月1 日至12 月31 日为小龙虾禁捕期;每年11 月1 日至翌年3月1 日为洪湖候鸟越冬保护期”。为何洪湖的禁渔期比长江春季禁渔期还要长一个月,我们依据洪湖鱼类繁殖的规律,已报经省水产局批准,更有利于洪湖鱼类的休养生息,也更有利于洪湖湿地资源的生态修复。

记者:《办法》为什么称《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徐炎宏:市政府常务会议5 月29 日审议《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后,5 月30 日,省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对洪湖保护工作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该条例于今年10 月正式实施。我们将《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定名为《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一方面,可以吸收《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相关条款完善我们的办法;另一方面,我们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大力宣传,严格执法,认真履责,切实抓好洪湖的保护事业。针对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出现的新问题,按照相关程序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争取省人大出台《洪湖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实现“一湖一法”,从更高的层面加强洪湖湿地的法制建设。

记者:市洪湖湿地局将采取哪些措施来具体贯彻执行《办法》?

徐炎宏:我们将“四措并举”,贯彻执行《办法》。一是大力宣传。我们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在保护区乃至社会上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利用网络、报纸、电台、电视台多角度、深层次宣传《办法》,增强保护区群众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二是争取各方支持,形成管理合力。我局履行生态保护、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旅游管理、航运管理、水上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职责,但却不具备对沿湖9 个乡镇的行政管理权,因此,开展洪湖湿地保护,还有大量的协调工作要做,需要各方积极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村场和渔民的沟通,上下同力、内外使劲,形成保护合力。三是加大日常巡湖力度。采取联合巡查与分散巡查相结合、水上巡查与陆上巡查相结合、白天巡查与晚上巡查相结合的“三结合”方式,及时了解湖区动态,将各种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针对不同季节湖情的变化,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春季,抢插围网多发期,我们将持续开展洪湖保护春季行动,严厉打击抢插围网、围湖挽埂等侵占天然湿地的行为。夏季,鱼类繁殖生长期,我们将开展年度封湖蓄禁专项行动,做到“湖上无渔船、水中无渔网,市上无湖渔”。秋季,渔民捕捞季节,我们将通过颁发捕捞证规范洪湖渔业生产。冬季,洪湖水位较浅、候鸟增多,我们将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电捕鱼和猎杀水禽专项行动。

洪湖自然保护区大事记

● 2004 年11 月29 日,省委、省政府在洪湖召开洪湖生态建设现场会。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省长罗清泉、省委副书记邓道坤、省政协副主席蔡述明以及省直24 个厅局的领导莅临会议。会议决定对洪湖进行抢救性保护,提出了“统筹兼顾、突出保护,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重在还湖、妥善拆围,属地管理、部门支持,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的原则,拟定了11 项具体工作任务。

● 2005 年1 月7 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洪湖生态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鄂办文[2005]1 号)。

● 2005 年4 月18 日,时任湖北省省长罗清泉同志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研究洪湖生态建设问题。会议议定了当年洪湖围网拆除面积、拆围补助、离湖上岸渔民安置和原湖管局富余职工的安置等问题。

● 2005 年4 月20 日,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批复》,同意组建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加挂荆州市洪湖水产分局牌子,为相当正县级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荆州市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省林业局和省水产主管部门指导,同时撤销荆州市洪湖渔业管理局和洪湖市、监利县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同意荆州市增加1 名副市长领导职数具体负责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工作。

● 2005 年7 月1 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围网拆除实施方案》,要求将洪湖31.55 万亩围网分年度全部拆除。

● 2005 年7 月5 日,副省长刘友凡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正式启动洪湖拆围工作。到8月5日,1个月之内洪湖拆除围网面积5 万亩。刘副省长再次召开现场办公会,提出“三年拆围二年完成”和“拆除洪湖全部围网”的工作任务。

● 2006年2月,湖北省林业局授予我局“湖北省2005年度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先进单位”、“湖北省2005年度林业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 2006 年11 月2 日,第11 届世界生命湖泊大会授予洪湖“最佳保护实践奖”。

● 2006 年11 月17 日,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6]186 号),同意市洪湖湿地局具体行使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旅游管理和航运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2006 年12 月6 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对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安置步骤进行了严格规定,为实施洪湖抢救性保护奠定了基础。

● 2007 年10 月31 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洪湖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纲要》,明确了洪湖生态建设的指导思想、规划原则、工作目标、保护与恢复及生态建设措施等。

● 2008 年,洪湖拆除全部37.7 万亩围网,洪湖被世界湿地公约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 2009 年3 月,湖北省林业局授予我局“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先进单位”

● 2010 年,洪湖被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和WWF(世界自然基金会)评为“长江湿地保护与管理先进集体”。

● 2011 年,中共荆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授予我局“2009-2010 年文明机关”。

● 2011 年1 月,湖北省林业局授予我局“2010年度全省林业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 2011年3月,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湖北省办事处授予我局“2010年度全省渔业互保工作特别贡献奖”

● 2012 年3 月,省水产局授予我局“全省渔政船检港监工作先进集体”

湿地保护的意义

湿地是指不论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包括低潮时不超过6 米的水域。

湿地如同森林、耕地、海洋一样,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宝库。天然湿地的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和各方面的价值都是不可替代的,被誉为“地球之肾”。由于湿地是陆地与水体的过渡地带,因此它同时兼具丰富的陆生和水生动植物资源,形成了其他任何单一生态系统都无法比拟的天然基因库。独特的水文、土壤和气候提供了复杂且完善的动植物群落。

湿地生态系统具有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一)提供水源;(二)补充地下水;(三)调节流量,控制洪水;(四)保护堤岸,防风;(五)清除和转化毒物、杂质;(六)保持营养物质;(七)防止盐水入侵;(八)提供可以利用的资源;(九)保持小气候;(十)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十一)航运便利;(十二)旅游休闲地;(十三)具有教育和科研价值。

综合来说,湿地对于物种保护,维持生态多样性以及为人类创造经济利益等都具有难以替代的价值。(荆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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