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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登记保护8公顷以上湿地 经批占用需补建

媒体:千龙网   作者:佚名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2/12/29 8:18:29

  本市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就应当列入湿地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经过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必须进行择地补建。

  在12月28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13年4月1日施行。

  新通过的《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中规定,列入名录的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而经过批准占用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审核后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制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没有在指定地点补建的,将由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以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保护条例》中还规定,在湿地抓捕野生动物、倾倒废弃物、擅自引入外来物种、建造建筑物等,将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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