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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做出修改决定

媒体:原创  作者:青海湿地
专业号:青海湿地
2018/10/15 15:38:15

青海湿地保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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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编            20181011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做出修改决定

 

2013年5月30日召开的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以进一步体现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经多次联合调研论证后,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条例》做出修改。

本次修改共涉及六项条款,分别为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主要从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系、湿地公园建设、监测调查、监管机制以及湿地红线和“占补平衡”等几个方面对原《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条例》的修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湿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支撑。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增强新版《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力度,研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把湿地保护作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的新征程中来谋划和推进,奋力开启“一优两高”新征程书写新时代新青海湿地保护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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