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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政府再出新规, 进一步规范黑河国际重要湿地的管理权属

媒体:原创  作者:张掖黑河湿地
专业号:张掖黑河湿地
2016/11/3 10:02:56

为进一步规范张掖黑河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权属和责任主体,张掖市政府于近期下发了《关于规范张掖黑河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权属的意见》(张政函【2016】93号),这是继《关于加强张掖黑河国际重要湿地保护与管理的通告》颁发后,市政府出台的又一个强化黑河国际重要湿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彰显了市委、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担当和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庄严承诺。《意见》明确规定:

一、张掖黑河国际重要湿地属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张掖绿洲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是张掖黑河国际重要湿地管理与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国际重要湿地实施最严格的管理与保护。

二、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张掖黑河国际重要湿地的管理与保护负有主体监督责任,应当按照职能和权限,切实履行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管职责。

三、凡涉及张掖黑河国际重要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甘肃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2-2020)》,不得违反规划超范围建设。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并事先征求市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原则上不得在张掖黑河国际重要湿地范围内实施开发建设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避让的国家及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应该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按程序报批,坚决杜绝未批先建。

五、张掖黑河国际重要湿地及其外围地带实施开发建设项目,不得造成黑河湿地生态系统破坏,不得损害国际重要湿地的环境质量。凡对张掖黑河国际重要湿地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或湿地资源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限期治理主体责任,所在地县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湿地管理部门承担限期治理管理责任,市湿地管理部门承担限期治理监督责任,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责;涉嫌违法的,依据国家和省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向国际湿地公约组织提名指定、并经公约秘书处核准的第八批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成员之一。保护区跨甘州、临泽、高台三县区,范围在东经99°19′21″-100°34′48″,北纬38°57′54″-39°52′30″之间,沿黑河中游干流河道分布,东自甘州区三闸镇新建村起,向西经高台县罗城乡盐池滩至黑河正义峡出界处;北自黑河正义峡出界处起,沿黑河干流北岸、山丹河河道至甘州区红沙窝国有林场;南自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泉村起,沿黑河干流南岸,经甘州区沙井镇兴隆村、临泽大沙河至五泉国有林场,沿大沙河河道与黑河干流南岸,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和高台县交界处。保护区总面积为41164.56公顷,其中:核心区13640.01公顷,缓冲区12531.21公顷,实验区14993.34公顷。保护区面积、范围及功能区划均纳入国际重要湿地管理范畴之内。(资源科 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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