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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水稻田纳入人工湿地范畴

媒体: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杨应奇 曾 霄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1/9/10 7:34:04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将水稻田纳入人工湿地范畴,与自然湿地一起加以严格保护和规范管理。按照《条例》,湿地保护规划在编制时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横向规划相衔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确定永久性水稻种植面积和区域,采取措施保护好水稻田等人工湿地,防止面积减少和污染。

  苏州市要求各级政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用于因保护湿地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地区的补偿;严格控制开发和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对因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方案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据悉,苏州市于2010年开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该市以基本农田、水源地、重要生态湿地等为生态补偿重点,以直接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户为补偿对象,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按照“谁保护、谁受偿,谁收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了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一年来,苏州市已发放基本农田范围内水稻田生态补偿资金633万元,提高了耕地质量和农户承包种植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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