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城市商报 作者:内详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1/10/28 9:00:05
核心提示:水稻田具有提供粮食、改善气候等作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天通过的《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明确将全市永久性水稻田纳入保护范围。
□商报记者 施晓平
本报讯 水稻田具有提供粮食、改善气候等作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天通过的《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明确将全市永久性水稻田纳入保护范围。
作为远近闻名的“天下粮仓”,历史上苏州的水稻田面积达500万亩以上。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这些年苏州的水稻田面积大幅减少,现有水稻田为128万亩。
科学研究表明,水稻田除能提供大量粮食外,还具有明显的改善气候的功能———大热天,一亩稻田因植物蒸腾和水分蒸发带来的降温效果,相当于100台5匹头空调。这种蒸腾和蒸发,还能通过把水分源源不断地送回大气,来增加空气湿度、调节降水。
此次通过的《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明确,湿地不但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滩涂等自然湿地外,还包括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永久性水稻田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人工湿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永久性水稻田种植面积和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永久性水稻田等人工湿地,防止面积减少和污染,维护人工湿地生态功能。
据悉,去年市政府提出,我市的永久性水稻田不得少于104万亩。
条例同时规定,禁止在自然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擅自围垦、圈占、填埋湿地、擅自挖塘、取土、烧荒;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息繁衍场所;非法猎捕、采集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鸟卵、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非法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系; 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污水,等等。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最高可罚2万元。
据悉,这一条例将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明年2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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