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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工作报告的决议

媒体:三门峡日报  作者:不详
专业号:三门峡湿地管理处
2016/1/12 17:09:41

2015年12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经过认真审议和现场视察,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近些年来,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同时,我市在白天鹅及栖息地(湿地)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法规”理解不全面,权责认识模糊。个别单位和人员甚至有些基层干部,对有关法律和政策学习不够,对保护白天鹅及栖息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权责不清,严重影响了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部门间各自为政,形不成工作合力。对白天鹅栖息地(湿地)的保护工作,没有形成部门联动、市县(市、区)乡(镇)三级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有些部门仅停留在一般应付,没有形成互相通气、联动执法、共同解决问题的协同监管处理机制。三是对严重破坏行为妥协迁就、打击不力。个别地方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对一些擅自在重点保护区白天鹅栖息地(湿地)内围堰修坝、建造鱼塘、搞农家乐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致使破坏白天鹅及栖息地的违法现象日趋严重,这已成为我市白天鹅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也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黄河三门峡·美丽天鹅城”城市名片格格不入。主要有以下几处:(1)湖滨区王官白天鹅重点保护区有三处较大违法建设项目(一是重点保护区东边范围内“水乡东坡旅游开发”筑坝围堰项目;二是重点保护区中间区域“三门峡黄河文化旅游产业园”筑坝围堰项目;三是重点保护区西边林地内,多年来经营餐饮等服务项目)。(2)灵宝市老城渡口和孟村白天鹅重点保护区违法建造鱼塘项目。(3)陕县黄河七里段处非法经营农家乐、渔家乐项目。四是管理体系不顺,保护管理能力不足。黄河湿地保护区成立以来,三门峡黄河湿地管理处上无对口业务管理单位,下无直接管理职能,采取松散指导式管理,而且人员工资不能全额保障,保护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县(市、区)、乡(镇)管理部门力量薄弱,管理不力,效果欠佳。

  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严重破坏白天鹅栖息地的违法违规现象高度关注,一致认为:当务之急,应该由市政府牵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清理行动,对几处已严重破坏(或正在破坏)白天鹅栖息地(湿地)的违法筑坝、围堰、私搭乱建,应立即责令停工,然后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恢复到位。对拒不执行行政裁定,继续实施违法违规建设的,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今后的保护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措施,加强监管,确保白天鹅及栖息地“长治久安”。同时,作出以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有关法律和政策上来。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律底线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思想统一到有关法律和政策上来,切实增强湿地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三门峡市白天鹅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学习和研究,力求精准把握这些法律和政策的精神及其内在联系,切实增强对白天鹅栖息地(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以严格规范保护利用行为,巩固保护成果,真正把对白天鹅及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变为自觉行动。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白天鹅及栖息地(湿地)保护涉及全市各级政府和政权组织以及多个部门,各级政府都要加强领导和协调,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形成监管保护合力。一是建立湿地和白天鹅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沿黄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黄河河务、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黄河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涉及湿地和白天鹅保护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要相应建立本辖区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管理。二是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和执法检查行动。栖息地(湿地)沿线政府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辖区定期(白天鹅来前和走后)与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对湿地内存在的违法活动坚决查处,停止违法建设项目,清除违法违规设施,限期恢复湿地自然生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责任到人,强化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执行不力的要启动问责机制或倒查机制。三是强化湿地和白天鹅保护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最严格的保护红线,将“湿地和白天鹅的保护”纳入对所在地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度,逐级签订保护责任书,确保白天鹅保护区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按照“守土有责”的要求,把湿地保护延伸到乡(镇)、村组一级,建立多层级黄河湿地保护体系。四是完善湿地保护公安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在现有森林公安局的基础上,加挂三门峡白天鹅及栖息地(湿地)保护公安派出所牌子,或设立专门的公安派出所,赋予相应执法资格和责任。当地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湿地公安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查处、严厉打击涉及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的刑事、治安案(事)件。

    (三)理顺保护区土地权属关系,促进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黄河库区滩涂土地及水面所有权属国有。但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形成了个别地方村民自由经营的现状,转租、转包、未经审批私自开发现象突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白天鹅重点保护区内黄河滩涂土地(含水面)进行确权划界,明确土地(水面)权属关系。根据法律和政策,可划归有利于白天鹅及栖息地(湿地)保护的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管理,保证白天鹅重点保护区的“长治久安”。

    (四)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大湿地建设管理投入。按照国家对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保护、恢复及合理利用政策规定,将建设管理资金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各级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经费及必要的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在财力上给予保障。市林业和园林等部门要紧抓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机遇和政策,充分用好我市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是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有利条件,积极争取上级政策、项目和资金,加大湿地恢复,特别是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建设力度。

    (五)加大扶贫发展力度,使沿黄湿地附近群众早日脱贫。按照中央扶贫攻坚的精神,协助白天鹅栖息地重点保护区域附近村民寻找科学的致富门路,加大扶持力度,既有利于白天鹅及栖息地(湿地)保护,又利于群众早日脱贫致富,兼顾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妥善解决沿线群众向白天鹅栖息地(湿地)谋利的问题。在扶贫开发上,要优先向白天鹅栖息地附近群众安排项目、资金,从根本上解决沿线群众向保护区争利的行为。同时,有关单位要研究制定湿地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依法合理妥善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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