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五河源头和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民意
南昌新闻网讯 省法制办昨日公布《江西省五河源头和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于2009年10月9日前反馈给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省政府法制办通讯地址: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邮编:330046,电子邮件:lilin@jiangxi.gov.cn。 发现破坏“五河一湖”生态行为可举报 《江西省五河源头和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系省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省政府地方性法规。“五河”是指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五河”源头和鄱阳湖(以下统称“五河一湖”)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适用本条例。 《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五河一湖”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五河一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保护区内禁止毁林开垦 《条例》提出,“五河一湖”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措施,全面推进城乡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入河入湖水量,改善生态环境。 “五河一湖”水质每月向社会公布 《条例》提出,合理开发利用“五河一湖”水资源,保证生态用水,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同时,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及其他侵占或者缩小鄱阳湖水面的行为。 违反规定,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其他侵占或缩小鄱阳湖水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五河一湖”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五河一湖”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此外,“五河一湖”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由保护部门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私设排污口不拆除最高可罚50万 “五河一湖”保护区内不得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在保护区内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向“五河一湖”排放水污染物。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除责令限期拆除外,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保证江豚洄游通道畅通 “五河一湖”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候鸟、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捕捞。 在“五河一湖”保护区内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专门对江豚保护提出要求。在“五河一湖”保护区内应当保证江豚或者其他主要经济鱼类的洄游通道畅通。确需在洄游通道上修建水利工程或者电力、航运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可能影响洄游通道畅通的,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未经过环保审查项目不得开工 《条例》提出,“五河一湖”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批准的,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王小刚) |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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