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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要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媒体:原创  作者:王和平
专业号:王和平
2009/5/24 13:26:06

      湿地是关系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战略资源。2000年6月,由国家林业局牵头,包括公安部等17部委共同编制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湿地保护事关国家生态安全。生态安全是21世纪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与恐怖主义、经济安全、金融安全、信息安全、疾病蔓延、武器扩散等一样,是对我们构成严峻挑战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公安机关亦应给予重视,积极有力地应对之。公安机关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首先要树立生态公民和生态安全意识。公安机关参与湿地保护工作最终体现在民警个体的履职行为上,因此首先要树立生态公民意识。维护国家安全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保护湿地还必须使民警树立国家生态安全意识。生态安全主要包括国土资源安全、水安全、大气安全、生物物种安全、食品安全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些都与湿地息息相关。

      2、准确理解湿地的概念。即我国政府正式沿用的《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及1982年的补充概念。

      3、切实提高对湿地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湿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特别是生态效益,认识湿地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尤其在新疆,水是新疆各族群众赖以生存的基础,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也是新疆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因素,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则是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因此湿地对新疆有着十分特殊的重要性。

      4、积极参加有关湿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比如协助建立或完善当地湿地保护政策;参与建立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参加湿地保护小区、各类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等的建设与管理;严格对猎枪、麻醉注射枪的管理;保护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宣传教育等等。

      5、打击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这是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强力执法部门在湿地保护中的主要任务。这类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生态安全,作为其他法律的最具有强制力的保障法刑法,尚没有以生态安全为法益的生态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只能依据现行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条款履行打击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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