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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拿大海洋管理的历史问题

媒体:原创  作者:灞上人家
专业号:灞上人家
2015/8/12 9:17:42

加拿大历来十分重视海洋开发和管理,合理利用海洋,充分保护海洋环境,保证海洋的可持续开发已成为加拿大的重要国家战略决策,其国家海洋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

1868年,为了限制美国渔船在加拿大水域滥捕,加拿大就制定颁布了第一部《渔业法》,1869年又通过了《沿海渔业保护法》,该法历经修订至今仍然是加拿大渔业管理的法律基础。

二战以后,加拿大近岸水域的外国渔船逐渐增多,渔获量逐年提高,使得近海渔业资源衰退,严重影响了该国渔民的生计。因此,加拿大于1964年制定了《领海及渔区法》,宣布在3海里领海外建立9海里渔区。

1970年,加拿大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和该国的具体情况,对《领海及渔区法》进行了修改,将领海改为12海里。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结束后,加拿大于1976年12月正式宣布200海里专属渔区制度,1977年1月1日起,在大西洋和太平洋沿岸海域实行200海里专属渔区,从1977年3月1日起对北冰洋海域实施200海里专属渔区。

另外,在海洋管理其他各方面也有法可依。在油气资源开发管理方面,有《加拿大油气法》、《油气生产和保护法》和《石油资源法》等;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有《防止油类污染法》、《海洋倾废法》等;在沿海贸易和航运方面有《航运法》和《沿海贸易法》等。

1996年12月18日,加拿大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国际海洋形势的新变化以及加拿大国内海洋管理工作的实际,颁布实施了《海洋法》(于1997年1月31日生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进行综合性海洋立法的国家。尽管当时加拿大并没有批准公,但这可以将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具体化,将新的海洋战略和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适应公约生效后国际海洋形势的变化,最大限度享有公约给沿海国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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