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 > 湿地新闻 > 湿地保护 > 正文

最高法: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媒体:新京报  作者:佚名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4/10/3 9:37:41

原标题: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始,为期一个月。

《征求意见稿》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悉,自10月1日起一个月内,社会各界人士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邮编100745。

电子邮件可发至zgfyhzt@sina.cn。

■ 解释

公益组织须成立5年且无违法记录

对于社会组织类型的认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组织。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会组织成立五年以上,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法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一至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阅读 1595
推荐
网友评论

发表

我也说两句
E-File帐号:用户名: 密码: [注册]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500字。)

*评论内容将在30分钟以后显示!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

 

更多精彩在首页,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