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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 湿地保护管理问答(4)

媒体:森林云南  作者:内详
专业号:丽江拉市海管护局
2024/1/10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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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行为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1)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2)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① 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② 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③ 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④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4)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5)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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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保规〔2023〕4号)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1)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

 

(2)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3)国家级自然公园内的危险地段和不对公众开放的区域、线路,应当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进入相关的区域、线路开展旅游活动。禁止刻划、涂污、乱扔垃圾等不文明旅游行为,禁止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吸烟。严禁超过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接待游客。

 

(4)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面积和范围边界。经批准的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不得随意修改。

 

(5)不得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等开发项目以及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确需规划的,应当附专题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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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规〔2022〕3号)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 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② 截断湿地水源;

③ 挖沙、采矿;

④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⑤ 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⑥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⑦ 引入外来物种;

⑧ 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⑨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2)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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