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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出台 《内蒙古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媒体:原创  作者:湿地资讯
专业号:湿地资讯
2017/9/7 19:11:21

2017年8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共7个部分,25条具体内容。

(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二)加快湿地认定,健全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包括加快推进湿地认定工作、明晰湿地管理事权划分、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三)落实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包括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

(四)健全湿地用途管监管机制。包括严格湿地用途管控、加强湿地用途管理、严厉惩处破坏湿地行为。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包括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分类施策科学修复、完善生态用水机制、强化修复成效监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包括明确监测评价主体、完善湿地监测网络、规范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湿地保护法规体系、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强化科技支持、加强宣传教育。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对全区湿地资源实行面积总量管控,逐级分解落实,实行全面保护。确保到2020年,全区湿地面积不低于9000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8818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35%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全区9000万亩湿地,逐级分解落实,确定盟市、旗县湿地面积总量保护责任目标。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实施方案》的创新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一是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十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积极推进全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建立完善,全面保护湿地,发挥湿地功能,规范湿地利用行为,强化湿地利用监管,加快推进退化湿地修复,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监测和评估,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生态文明提供重要保障。二是重点推进了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湿地保护综合治理,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恢复治理。通过实施退耕还湿、退牧还湿、污染治理、水系连通、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和外来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优良水体有所增加,全区水鸟种类不减少,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增加。三是将全区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分级管理有利于调动自治区、盟市、旗县湿地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湿地保护工作的合力。四是强调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湿地管理人员,加强湿地保护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五是明确奖惩机制,严格按照《自治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六是将湿地产权纳入自然资源产权统一登记,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七是明确了禁止占用湿地行为,禁止违法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栖息地、产卵场、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大乔灌木及建设碍洪建筑,禁止其他各种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八是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分类治理,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九是在资金投入机制上将湿地保护修复所需资金纳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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