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
媒体:原创 作者:流浪亚洲混
专业号:流浪亚洲混
2010/7/17 0:41:34
1.国家级立法
(1)《土地管理法》
为了加强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我国于1986年颁布了《土地管理法》,该法于1998年进行了最新一次修改,除了进一步完善土地权属、土地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等制度外。该法将可持续发展确定为其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在内容上更加强调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协调,增加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使用总量控制制度等内容,体现了资源立法上的许多新发展和新要求。1998年国务院还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具体落实《土地管理法》的各项制度。
(2)《海洋环境保护法》
为了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管理,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除了对原有的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海洋环境污染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作了必要的充实外,还根据现实需要,新规定了若干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海洋环境标准制度、排污收费和倾倒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的淘汰制度、海洋环境监测和监视信息管理制度、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
(3)《渔业法》
1986年颁布的《渔业法》于2000年进行修订,新《渔业法》的颁布实施,突出了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强调国家对水域的统一规划,修改并完善养殖证制度,注重了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规范了水产苗种管理,增加了养殖病害防治的规定。同时,还注重捕捞强度的控制,强调捕捞业的结构调整,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4)《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取代了原有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定》,主要有以下主要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制度、海域使用权制度、海域使用权制度、海域使用金制度和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颁布,是促进中国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是中国海洋开发从无序、无度、无偿状态转变为科学合理、协调、有序局面的分水岭。
此外,国务院和国土资源国家海洋局、环保局和农业部等部门还颁布了《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
2.地方立法
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广东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关于<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广东省海域使用费征收暂行标准》、《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等,一些县市也制定了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渔业开发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
海南省海洋厅制定了《海南省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试行)》、《海南省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指南(试行)》、《海南省海域使用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9月海南省人大颁布了《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