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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有了“尚方宝剑”

媒体: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李楠 康铁东
专业号:湿地办
2013/5/15 16:11:24
                     湿地保护有了“尚方宝剑”
                              — 访黑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杨国亭

    伴随着春天的脚步,上下期盼已久的全国性湿地保护管理的部门规章《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终于应运而生。黑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杨国亭在接受采访时说,这好比春天里下了一场及时雨,使湿地保护有了“护身符”,为湿地保护工作者提供了“指南针”和“尚方宝剑”。
  “《规定》出台时机恰逢其时。” 杨国亭说,我国自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来,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自2003年起,黑龙江、广东、浙江等省(区)相继出台了省级湿地保护管理条例,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但国家层面始终未出台法规或者规章。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特别强调要扩大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规定》在这个大背景下出台十分有意义,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杨国亭认为,《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中有6个方面值得肯定:
   湿地概念定位准确。《规定》对湿地的定义是在充分考虑《湿地公约》定义基础上,结合我国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情况和分布特点进行了恰当的补充,包括了除自然湿地之外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或原生地等人工湿地,保护管理范围更加明确,既容易被人们理解,也便于基层工作人员实际操作。
   管理机构责任清晰。《规定》明确了国家林业局作为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同时对地方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职能加以补充。可以说,在国务院“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林业在湿地保护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基层林业工作者清楚什么是该管的,什么是不该管的,该管的必须管好。
   工程规划科学全面。湿地保护不是一蹴而就、立竿见影的工作,需要系统谋划、长期努力,没有科学全面的规划,湿地就不会得到真正的保护。《规定》对规划的内容和审批及验收程序做了具体的要求,为湿地保护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法规保障。
    保护体系构架完整。《规定》首次全面阐述了我国湿地保护体系构架,对国际、国家重要湿地的履约合作和有效保护,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管理模式和机构建设进行了翔实的论述,进一步健全并完善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公园建设惠及民生。湿地公园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五位一体”建设的有效手段,让公民充分享受到生态文明所带来的显著成果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模式的推广。《规定》对湿地公园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说明,为其合理利用提出了规范性的指导意见。
   体制机制指明方向。在征占用湿地、湿地执法和生物防治等方面,《规定》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并且对于生态补偿和湿地补水机制的建立进行了初步探索。这些为地方各级政府出台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指明了方向。
    湿地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事业,湿地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管理工作需要涉及林业、水利、环保、国土等多个相关部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杨国亭呼吁,在这个好的开端的基础上,还需要尽快出台更高层面的湿地保护法规或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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