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媒体:中国百科网  作者:佚名
专业号:河苇
2010/7/19 10:00:32
中国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植物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将光能转变成化学能,是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是人类和其他生物赖以生存的重要的物质基础,人类所面临的环境、粮食、能源等危机无不与之密切相关。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国民经济及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做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国际影响的大问题。

我国幅员辽阔,地质历史古老,地形、气候复杂,生态环境多样,第四纪冰期受北方大陆冰盖影响较小,从而孕育和保存了极其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据统计,仅高等植物(包括苔藓、蕨类、裸子植物和被子植物)就有3万余种,列北半球首位,占世界总种数的10%以上,仅次于巴西和马来西亚,居世界第三位。其中苔藓植物106科约2200种,蕨类植物52科约2200~2600种,裸子植物10科近200种,被子植物约300多科近3万种。特有属、种繁多,约有270个特有属,近17000个特有种。保存了许多在北半球其他地区早已灭绝的古老孑遗植物(又称“活化石”),如银杏、银杉、水杉、水松、台湾杉、金钱松、白豆杉、珙桐等。我国有重要的野生经济植物万余种,药用植物11000余种。我国是世界上栽培作物的重要起源中心之一,拥有大量的作物野生种群及其近缘种。我国还被称为“花卉之母”,因为世界上许多著名的观赏花卉(如茶花、杜鹃花、菊花、芍药、牡丹等)都是引种于我国的野生花卉或用其野生原型培育而成的栽培品种。

我国政府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极为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据此,全国人大先后公布了《环境保护法》(1979)、《森林法》19M)、《草原法》(1985);国务院先后公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等。这些法律、法规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975年原农林部发布了《关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珍贵树种的通知》,列出保护树种24种;198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总局公布了《药用动植物资源保护名录》,其中植物有168种;1992年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公布了132种保护树种。

在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有关野生植物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结合本地的实际加强了立法工作,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法规。

1996年9月30日,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并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条例》明确了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野生植物的行政主管部门,前者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后者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局设有野生动植物的管理机构,配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各省和一些市、县也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全国已初步形成了野生植物保护管理体系。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已组织有关专家完成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拟定工作,并通过了论证委员会的审议。《名录》所列物种是《条例》具体的保护管理对象,《名录》制订参考了:l、1987年国家环保局公布的第一批《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即《中国植物红皮书》(第一册)所列种类;2、198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用动植物资源保护名录》:3、1992年林业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珍贵树种名录》;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Ⅰ、Ⅱ物种;5、《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优先保护的植物《名录》选列物种有四条标准:一是数量极少、分布范围极窄的濒危种;二是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稀有种;三是重要作物的野生种群和有遗传价值的近缘种;四是有重要经济价值,因过度开发利用,资源急剧减少的种。《名录》拟定后,还广泛征求了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科学教育单位及200多位植物分类学专家的意见,它的发布将是国家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发布并与国家行政法规配套的植物保护名录,因而是我国迄今最具权威性的植物保护名录。

《名录》共列植物419种和13类(指种以上分类等级),其中一级保护的67种和4类,二级保护的352种和9类;蓝藻1种,真菌3种,蕨类植物14种和4类,裸子植物40种和4类,被子植物361种和5类。桫椤科、苏铁属、黄杉属、红豆杉属、榧属、兰科、黄连属、牡丹组等13类的所有种全部列入《名录》。如将13类全部展开细化到种,《名录》共列植物约1700种。

按照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的协商结果,《名录》拟分批公布。对目前林业、农业部门分管意见一致的物种已上报国务院,将作为《名录》(第一批)先行公布。有分歧部分将待两部门协商一致后作为《名录》(第二批)再上报公布。

需要说明的是《名录》所列物种与《中国植物红皮书》有一定区别。二者大部分相同,但有一些物种前者有后者无,如红松、甘草等,还有一些物种前者无后者有,如星叶草、胡杨等;前者要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并与国务院行政法规配套,后者无需报国务院批准,也无专门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前者选列物种首先考虑经济价值,次为濒危程度,保护级别分为一级和二级,后者则将濒危程度排在首位,保护级别分为一、二、三级;《名录》一经制定公布,就具有相对稳定性,施行较长时间后才将根据资源动态变化趋势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而《中国植物红皮书》则将随着第二册、第三册等的陆续出版,种类不断增加。

进出口管理,是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管理,我国于1980年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1981年4月8日对我国正式生效。国家设立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作为公约管理机构,挂靠在国家林业局,并在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办事处。中国科学院成立了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作为进出口管理的科学咨询机构。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点,设立保护标志,实行就地保护是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国已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926处(林业系统有633处),面积达7695万公顷,占陆地国土面积的7.61%,具有自然保护区作用的森林公园870处、风景名胜区512处,使我国大多数珍稀濒危植物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对于生长受到威胁的珍稀野生植物,还应实行迁地保护,全国已建的140多个植物园和树木园共引种高等植物23000余种,其中属于中国野生分布的13000种。在广州华南植物园建立了木兰科、姜科、苏铁科植物保存园;在昆明植物园建立了杜鹃花科、山茶科植物保存园;在西双版纳植物园建立了龙脑香科、肉豆寇科植物保存园等。建立珍稀植物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400余处,珙桐、金花茶、银杉、台湾杉、天目铁木、百山祖冷杉、普陀鹅耳枥等100多种珍稀濒危植物已繁育成功,有些种类已拥有较大的人工种群,并得到广泛引种栽培。

开展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是做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1996年国家林业局组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工作,计划到2000年12月结束,历时5年。此类全面系统的调查在我国尚属首次,为搞好调查工作,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大纲》和《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技术规程》,列出调查物种近200种,国家林业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使调查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同时成立了专家技术委员会,对调查工作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对出口量大、资源破坏严重的物种,国家濒管办设立了专项贸易调查项目,如金毛狗脊、甘草、松茸等。对兰科植物,国家濒管办正与CITES公约秘书处联合组织进行贸易调查。以上调查结果将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为进出口审批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总的来讲,通过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努力,很多植物物种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目前的措施和力度还很不够,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剔滥剥、乱收滥购、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等违法活动仍普遍存在,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与野生动物相比,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还极为淡薄,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也仍嫌不足。同时由于野生植物涉及面广、识别困难、容易携带等特点,也加大了保护管理的难度,大量的工作急需开展和完善。因此,保护野生植物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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