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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为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目前,财政、国土和林业等部门每年向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城市支付补偿费用

媒体:内详  作者:内详
专业号:辽宁湿地
2013/5/14 9:41:32
辽宁为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目前,财政、国土和林业等部门每年向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城市支付补偿费用
 来源:中国环境报

    辽宁启动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立法示范项目,并被联合国全球环境基金列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伙伴关系和行动框架——机构加强与能力建设优先项目,这是我国第一个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立法的国际合作项目。
  据介绍,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立法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长期以来,辽宁省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和争议比较突出。为化解上下游的矛盾,从2001年起,辽宁省环保厅开始探索生态补偿办法,研究以水资源的市场供给关系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化解矛盾。首先采取了对上游城市实行惩罚性补偿的办法,为保证用水公平,对上下游的河流断面进行水质考核。

  2008年10月,辽宁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对造成河流出市断面水质超标的上游城市实行惩罚性补偿,惩罚资金由省财政根据环保厅出具的监测报告事项扣缴。资金专项用于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这一做法对督促上游城市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推动流域下游城市对上游城市的生态补偿,2011年1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建立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河流、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市、县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超标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政策不但在地方性法规中被强调,省人大常委会还致函省政府和环保厅,要求尽快起草立法草案,并发布实施。为此,辽宁省环保厅、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组成立法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并开始工作。

  目前,辽宁省财政、水利、国土和林业等部门为保障上游水源涵养功能,每年都向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城市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林业部门印发了《辽宁省东部山区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办法》,每年补偿费用达到1.9亿元。辽宁省国土厅印发了《辽宁省矿山地质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对开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实行修复补偿金制度。

  这些制度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针对一些领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全流域以水质保护为目标,由下游支付费用,单独某项财政不足以承担补偿资金,提高征收标准又比较困难。为建立更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辽宁省环保厅拟在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为计算方法,研究从下游某城市的整体财力中支出的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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