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作者:内详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0/9/27 8:37:41
早报讯(记者 袁玥 唐巧 实习生苟晨诗)四川省在国家尚无湿地保护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率先于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不仅完善了我省自然保护法规体系,而且使我省的湿地保护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共24条,不仅明确了湿地的定义,同时也明确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及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确立了湿地保护投入机制,更为重要的是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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