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5日上午,安徽省滁州市皇甫森林派出所接到辖区内治安耳目的举报,章广镇皇甫村小舒村民组王某某曾携带一支猎枪在林区内非法狩猎。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私人在林区内持有枪支,对林区的社会治安和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接到警情后,所领导立即向市森林公安局领导汇报警情同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如何除此毒瘤。为了保证行动准确有效,同时确保民警的自身安全,会议决定:
1、开具检查证;
2、选择中午午饭时间行动,嫌疑人在家且猝不及防;3、参加行动人员进行明确分工,有的负责摄像取证、有的负责控制嫌疑人、有的负责监控嫌疑人家中其他成员,有的负责搜查枪支。在向陶局长汇报后,陶局长指示,同意派出所的行动方案,同时,要在绝对确保民警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集中全所力量坚决铲此毒瘤。
2013年7月15日的中午,皇甫所全部民警携带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分乘两辆警车驶离了派出所,在车上,所领导对每位民警的分工又进行了明确。一个小时之后,两辆警车悄悄地来到了地处偏僻的皇甫村小舒村民组。在锁定嫌疑人住家的具体位置后,民警们一拥而入,王某某一家正在客厅吃午饭,面对突然而至的森林公安民警,王某某一下子震住了。民警们对王某某出具了检查证,宣布要对他的住宅进行依法检查,王某某也立刻意识到了什么,坐在凳子上一句话也不说。按照分工,检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着,大约十几分钟之后,检查组终于在王某某家的一处隐蔽地方发现了一支土制猎枪及弹丸火药等物品,并且从枪管中取出了已经上了膛的弹药…
在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的路上,虽然天气炎热,酷暑难当,但是当想到林区又少了些治安隐患,又有无数的野生动物可以免于惨死在这支枪下,皇甫森林派出所的民警们心里是甜蜜的、清新的,同时,面对林区内少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私藏枪支,把野生动物当成自己的盘中大餐,民警们感觉到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