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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林地上堆放牛粪,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媒体:大理州林草局  作者:佚名
专业号:剑湖湿地管护局
2023/11/16 9:30:11

【案例】林地上堆放牛粪,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霍明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晋0603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明金,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朔州市人,住朔州市,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20日被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8月21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刑诉【2018】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明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曹春霞、强霁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明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明金为了养殖场的方便,明知是退耕还林地而将林地非法占有,在小营村北侧的退耕还林地内堆放牛粪,毁坏林地面积7.38亩,毁坏柠条1380株,经鉴定,该林地为防护林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明金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7.38亩,在非法占用的退耕还林地上堆放牛粪,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霍明金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我的事实有异议,起诉书指控我堆放牛粪的耕地占用了7.38亩,其实我只占用了2.14亩,我也没有毁坏柠条。在堆放牛粪时,我也不知道是耕地还是林地,森林公安局给鉴定为7.38亩,不知道他们怎么算下7.38亩;再就是路边只有几株,并不是起诉书所说的1380株。我认为我构成犯罪了,我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霍明金为了养殖场的方便,明知是退耕还林地而将林地非法占有,在小营村北侧的退耕还林地内堆放牛粪,经朔州市林业调查设计队勘验鉴定,涉案毁林面积7.38亩、地类为灌木林地,2002年国家退耕还林地,树种为柠条,起源人工造林,毁坏苗木1380株,该林地为防护林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接朔城分局森林派出所报告,朔城区滋润乡旧营村刘少毕和刘存久等人的退耕还林地被霍明金于2014年扩建园区用装载机将退耕还林柠条地挖土毁坏,现已取到离地面2.5米深,现场面貌已改变,涉及面积4.7公顷,被毁林地系2002年退耕还林地,属于防护林。朔森公刑立字(2016)0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霍明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霍明金,1955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3.朔州市朔城区某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实,关于霍明金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所堆放牛粪的场地是小霍家营村的地界,地主是我村元某的退耕还林地,元某本人于五年前去世,元某的土地面积大约在7亩左右,并且每年还领国家发放的退耕还林补助款,霍明金所推的土地有小霍家营村霍书金的部分林地,面积不详,至于有无赵某的土地不清楚。

4.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20日依法口头传唤霍明金到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接受讯问。

5.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在旧营村的养殖园区北侧,小营村的养殖园区西北侧的林地被毁,南至水泥路,北至退耕还林地,东至土路,用于堆放牛粪。经实地打样方测量,堆放牛粪地块现场林地被平整,主要树种为柠条,高度一米,株行间距为2米×3米,毁林面积合计6.6亩,堆放牛粪高2--3米,林种为防护林。

据现场勘查,堆放牛粪地块周围有装载机挖过林木和死亡树根的痕迹,被毁坏林地所用机械为装载机,在被毁坏林地的边缘和附近发现被挖倒的柠条10株。

现场拍照图片经被告人辨认属实。

现场辨认、指认笔录证实,经现场辨认、指认,霍明金从东向西将朔州市朔城区滋润乡小霍家营村北的退耕还林地堆放牛粪。

朔州市朔城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霍明金奶牛养殖园区河湾北侧,被取土中涉及我村退耕还林地大约20亩,其中取土涉及13亩,涉及退耕花名有赵某2、霍某1、霍某2、霍某3、霍某4、因为退耕还林15年,界限无法确认,所以花户无法分出亩数。

朔州市林业调查设计队林地勘验鉴定书证实,涉案毁林面积7.38亩、地类为灌木林地,2002年国家退耕还林地,树种为柠条,起源人工造林,毁坏苗木1380株。

证人王某证实,我听村里人说,我也没有去过堆放牛粪的林地看过,听说堆放牛粪的林地有我家的地,好像是9亩,种的树是柠条,退耕还林有十多年了,至于霍明金堆放牛粪的经过我也不知道。

被告人霍明金供述,我在我养牛场北侧堆放牛粪的地是小霍家营村霍元某的地,当时我在那块地上堆放牛粪占了二、三亩左右,最后鉴定了七、八亩,在我堆放牛粪前这里什么都没有,我以为放点牛粪没关系,我是2015年10月份堆放的,2016年就拉走全施到地里了。2016年4月份,我在这块地里给补栽了一千多株柠条,花款三千多元,但后来被羊给吃了。

被告人霍明金提供的证据:

12.证明复印件一份证实,霍福生(小名霍元某)已故,关于霍福生退耕还林王斜地2.7亩,霍明金堆放了牛粪一事,情况属实。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明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7.38亩,在非法占用的退耕还林地上堆放牛粪,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表现为是国家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管理制度,故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明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霍明金在庭审中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认罪并有悔罪的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明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孟文吉

审 判 员  赵弟东

人民陪审员  曹晓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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