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湿地立法研讨会

媒体:中国人大网  作者:赵晓红
专业号:乐业
2010/7/10 22:09:22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湿地立法研讨会

中国人大网 日期: 2010-07-09
 
 

  7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在高新区召开湿地立法研讨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程惠明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厚和,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铭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农经工委、研究室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市政府农办、法制办,市农委,国土、规划、水利(水务)、环保、园林局负责人和法规处的同志参加会议。

  研讨会上,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陈启元介绍了高新区湿地保护与建设情况,市农委通报了全市湿地建设和保护的基本情况。与会人员围绕湿地立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重点问题,如湿地保护范围的确定、湿地管理体制的理顺、湿地管理机构及其相互间权限的界定、湿地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和交流,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还邀请国家林科院湿地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崔丽娟向大家详细阐述了湿地的内涵、功能、作用和保护湿地的重要性,以及国内外湿地保护立法和建设管理的情况。

  程惠明副主任在讲话中,充分强调了苏州湿地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对湿地立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他说,作为地方立法项目,湿地保护条例必须在符合科学性、逻辑性、严密性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着眼于可操作性,能够在具体的湿地保护、开发与管理工作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程惠明副主任要求:一是要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湿地立法不能单纯以保护水环境、水资源为目标,而要立足于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通过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改善整个城市的生态环境。二是要明确法规的执法主体。由于湿地立法涉及“条条”、“块块”较多,可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三是要明确湿地的认定工作。在湿地普查的基础上,市政府成立由农委、水务、国土、环保、园林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湿地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四是要明确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原则。在湿地保护措施的运用上,要多元化,除法律、行政手段外,还可以结合经济手段,如将生态补偿内容列入法规条文。五是要明确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公众参与保护湿地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让公众参与到湿地保护中来,有利于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赵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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