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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

媒体:农民日报  作者:内详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7/1/9 7:09:46

潘铎印

据媒体报道,1月1日起,《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湿地保护明确了法律责任,强化了法规的刚性约束,标志着江苏省湿地保护事业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调洪蓄水、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宝库。据估算,我国96%的可利用淡水资源被保存在各类湿地中,1公顷湿地每年可去除1000多公斤氮和130多公斤磷。占陆地总面积8.6%的湿地储存着地球陆地生态系统35%的碳,为20%的已知物种提供了生存环境。湿地因而被誉为“淡水之源”“地球之肾”“气候调节器”和“生物基因库”。

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制定实施了省级湿地保护条例,但全国性的湿地保护法律缺失,保护与开发利用矛盾突出。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每年减少的湿地面积约500万亩,湿地保护率仅为43.51%。尽管近年来我国对湿地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对湿地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却仍然无法阻挡湿地被侵占、功能退化、面积减少的步伐,全国40%左右的重要湿地面临退化威胁,保护形势异常严峻。

去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强调,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理,严格湿地用途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要加强海岸线分类保护,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加强节约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

多措并举,保护好我们的“大地之肾”。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应加快加强湿地保护立法工作,把湿地的保护和开发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职责权限、管理程序、行为准则和法律责任,使湿地保护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湿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湿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湿地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等,建立湿地保护长效机制,依法开展湿地保护管理,以达到全面保护湿地资源的目的。加大保护力度,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加大重点生态工程投入,实施湿地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增加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提高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和湿地产品供给能力,促进生态改善和民生改善。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建立湿地保护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明确和落实湿地保护责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湿地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社会风气。加强对自然湿地保护的监管,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并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应树立科学保护、合理利用湿地的理念,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保护利用湿地资源的模式与机制,把湿地保护工作推入可持续发展轨道,保护好“大地之肾”,构筑起生态屏障。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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