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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全面启动

媒体:吉林省林业厅信息网  作者:内详
专业号:向海保护区
2009/4/30 19:11:10

2011年改造林业棚户区700万平方米

  (王英敏)为尽快改善国有林区职工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步伐,吉林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至2011年利用三年时间,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700万平方米。日前,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这标志着吉林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全面启动。

  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提出,从2009年至2011年,吉林省将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国有林区18个国有林业局、4个森林经营局(场)址14万户、70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林业职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省政府要求,林业棚户区改造的新建住房应具备比较齐全的配套设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以小户型为主,户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局址建6层为宜,中心林场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职工群众意愿,设计上采取宜楼则楼,宜平则平的设计方案。

  林业棚户区改造小区的给水、排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电话、道路、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基本齐全。建后回迁小区的物业管理,由林业企业、街道、社区共同协商,鼓励采取社会化管理方式,切实解决“住得起、管得好”的问题。

  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配套、职工个人出资、棚改单位自筹、优惠政策扶持等办法筹集。

  吉林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将坚持四项原则: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加强协调的原则;规划先行,与城镇规划、林场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与林业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林业企业、职工个人投入相结合的原则;以人为本,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出发,明晰产权,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住房问题的原则。

  为了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吉林省政府制定了七项优惠政策:享受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同的土地优惠政策,回迁房、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按规划以划拨方式供地;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水、电、热、燃气等增容和入网费等经营性收费。各地不得设立向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征收的各项收费;在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减免方面,享受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同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依照棚户区廉租房政策规定,实施廉租办法;林业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处理无籍房收入,除依照规定提取住房维修基金外,可全部用于林区棚户区改造;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林业企业、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中长期贷款;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增加贷款比例;简化贷款程序,支持林区棚户区改造;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欠税费,不影响职工个人申请房屋登记。除享受廉租住房职工外,其它交足个人承担部分资金的住户,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据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林业建设一直实行“先生产、后生活”的开发思路,吉林国有林区职工生活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持续累计欠账多。实行市场经济后,国有林业企业陷于资源危困、经济危机的两危境地,企业只能维持生存,无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加之国有林业企业大多处于偏远地区,局址所在地和林场都处于乡镇和县城的边缘地带,经济欠发达,林业职工收入低,居住环境一直没有得到彻底改善。

  吉林省林业厅厅长刘延春介绍说,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2008年,松江河林业局被确定为全国国有林业局棚户区改造首家试点单位,同时获得1000万元投资作为试点启动资金。在国家确定松江河为试点局的基础上,吉林省又先后确定和龙、八家子和天桥岭3个林业局为省级试点单位。目前,这四个试点单位已超额完成新建10万平方米、改造2000户的建设任务,开工面积达14.6万平方米,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大部分工程已经进入小区配套建设阶段。一些非试点企业也自筹资金开展棚户区改造,全省开工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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