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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湿地非法采沙取土

媒体:新民网  作者:内详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1/2/26 8:16:14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3月1日实施

  禁止在湿地非法采沙取土

  本报记者 兴科

  昨日,记者从“宣传贯彻《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暨2011吉林省湿地保护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实施,是吉林省湿地保护事业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湿地是地球上具有多种功能的独立生态系统,是自然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发祥之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湿地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吉林省湿地资源较为丰富,据2009年全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统计,全省共有湿地面积172.8万公顷,其中天然湿地102.5万公顷,湿地总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2%。我省湿地的特点是类型多、分布广、区域差别显著、生物多样性丰富。东部主要是以长白山为主的森林沼泽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中部主要是以湖泊为主的湖泊湿地;西部主要是内陆河流及平原沼泽湿地;全省有湿地野生植物87科212属501种,野生动物20目53科278种,其中濒危重点保护物种70种。

  目前,吉林省已经建立各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8处,保护小区3处,保护区(保护小区)总面积191万公顷;建立各级湿地公园6处,总面积13164公顷,使全省31%的天然湿地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乱采滥挖、围垦耕作,随意改变湿地用途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天然湿地面积减少,湿地功能不断下降,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省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尽快制定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是非常必要和紧迫。《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全文共分六章三十二条,突出了“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条例对湿地的行政管理体制做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湿地保护政策,合理安排资金投入,逐步建立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退耕、围堵、引水治沙、种草、生态移民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对退化湿地进行恢复改造。统筹协调区域或者流域内的水资源分配,充分兼顾湿地生态用水。当湿地生态用水短缺时,应当采取工程补水等措施恢复生态用水。

  条例规定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擅自围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非法采沙、取土;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湿地植物;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猎捕、毒杀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鸟卵;私建、滥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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