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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经验做法

媒体:原创  作者:湿地资讯
专业号:湿地资讯
2017/11/6 16:10:30

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林湿调字〔2017〕29号)收悉。新疆林业厅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组织相关处室认真研究讨论,现将贯彻落实及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安排,林业厅于2016年12月启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确定由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湿地办)牵头,相关处室协助起草编制。

2017年1月,湿地办编制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经征求各地(州、市)林业部门、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站)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于当月提交林业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征求意见稿。

3月13日制发《关于征求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修改意见的函》,再次征求自治区党委编办、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国土、环保、水利等十余个部门意见。经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分析,于5月15日将修订完善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方案》(新林护发〔2017〕89号)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自治区副主席张春林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旅发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研究,提出部分修改意见。林业厅对《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于6月22日,再次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关于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新林护发〔2017〕161号)、《关于成立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请示》(新林护发〔2017〕162号)。

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39号)。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历次会议和征求意见进行梳理统计,提出部分修改意见。林业厅及时修改完善,于7月21日,第三次上报《关于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新林护发〔2017〕195号)。

8月7日,林业厅组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召开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9月29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0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7〕199号),下发各地(州、市)、各部门贯彻执行。

二、贯彻落实工作

1、编制《新疆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十三五”规划》情况

根据自治区副主席张春林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的批示要求,林业厅依据《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结合新疆湿地保护工作实际,编制了《新疆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经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意见,形成修订稿。2017年10月,林业厅联合发改、财政部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湿地保护修复“十三五”工程规划>的请示》(新林护发〔2017〕243号),待批复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2、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湿地确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通知精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需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林业厅委托新疆林科院结合新疆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要湿地确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经征求林业厅相关处室和各地(州、市)林业局意见后,在林业厅网站进行公示,并依据《自治区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报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待林业厅党委会议研究审议后印发实施。

3、完善制度建设,确保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一是根据《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要求,林业厅在审核重大项目穿越或征占用湿地公园湿地报请文件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征求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建设项目征占用湿地资源占补平衡方案》,同工程方案和生态影响评估报告一并报送审核;二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湿地总面积和湿地保护率纳入《自治区贯彻落实<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实施意见>》,明确湿地面积和保护面积、湿地保护管理、湿地保护和建设规划等内容纳入审计范围;三是在新疆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中,将湿地资源纳入生态红线划定内容,林业厅提供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和功能区划资料,确保划定工作无死角、无盲点;四是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明确河湖湿地红线划定、确权划界和河流中下游及尾闾湖泊生态补水、湿地保护等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目标考核、检查和验收体系。

4、开展侵占湿地资源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清理整顿专项工作。以中央环保督查为契机,清理整顿违法侵占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及附属设施。在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自治区环保、林业、水利、商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其中涉及林业厅“制定《新疆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恢复工程“十三五”规划》”和“实施伊犁河流域、额尔齐斯河流域、塔里木河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重大工程及项目和艾比湖、艾丁湖、柴窝堡湖生态治理和恢复工程”两项任务均已完成。其他责任单位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到全面推进,力争2020年完成既定目标。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7〕199号)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层层分解任务,强化责任落实,重点围绕分级管理、目标责任制、用途管制、退化湿地修复、监测评估等任务,落实好新疆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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