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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媒体:内详  作者:内详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6/9/29 6:22:31

(原标题:河北出台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中国经济网石家庄9月28日讯  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北省湿地保护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河北省是个缺水省份,湿地资源相对较少,但是湿地类型丰富,既有坝上的闪电河国家湿地,也有平原的白洋淀、衡水湖,还有沿海湿地,这些湿地在涵养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当前我省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湿地保护认识不到位,存在盲目开发利用、乱占滥用湿地的现象;湿地保护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存在多部门、多头管理的状况;管理机构无执法权,存在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从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划定湿地保护生态红线、加大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等方面对湿地保护进行了规范,为依法保护湿地奠定了基础。

 

《条例》规定,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林业部门是湿地保护的综合协调部门,承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责。《条例》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和名录管理制度。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不同类型的湿地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加以保护。明确了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等。《条例》规定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通过产业转移、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条例》规定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同时,对占用湿地和改变湿地用途设定了严格的限制。对划定的湿地生态红线加强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导致湿地面积严重萎缩、生态功能遭受严重破会或毁灭性损害的,要实行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制。《条例》对湿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对各种破坏湿地的行为予以列举,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对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砂、取土;向湿地违法排污;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等行为都要给予处罚,特别是对非法占用湿地以及在湿地内非法开采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姚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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