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白天鹅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全球易危物种。三门峡市是白天鹅重要的越冬栖息地之一,是国家命名的“中国大天鹅之乡”,有“天鹅之城”的美称。近年来,随着“四大一高”战略的实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三门峡市环境日益改善,人们保护生态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白天鹅把三门峡黄河湿地作为越冬的美好家园,白天鹅也成为我市独特宝贵的天然资源。进一步加强对白天鹅及栖息地的保护,吸引更多的白天鹅到三门峡黄河湿地越冬,安家落户,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生态环境,保障城市生态安全,提升三门峡市美誉度、知名度和城市品位,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和谐三门峡,带动我市文化、旅游及服务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高人民群众的自豪感和幸福感,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护白天鹅及白天鹅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市人民群众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白天鹅及栖息地的保护区分为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保护缓冲区
(一)保护区。我市范围内适宜白天鹅生存的黄河沿岸滩涂湿地及其他白天鹅栖息地均为保护区。
(二)重点保护区。将三门峡市区天鹅湖国家湿地公园(含青龙湖、苍龙湖等)、黄河公园,湖滨区王官,灵宝市冯佐、北营、老城渡口、孟村,渑池县南村等黄河滩涂湿地划为白天鹅越冬重点保护区。
(三)保护缓冲区。重点保护区外适当范围内为保护缓冲区。
二、保护区划定
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保护缓冲区的具体范围界限,由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县有关部门及专家,实地考察,科学论证,认真研究,明确划定,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依法实施生态保护和管理。
三、白天鹅的保护
(一)在白天鹅重点保护区内严禁种植影响白天鹅起飞、降落、游动、觅食等栖息活动的高杆植物和水生植物。
(二)每年10月至次年3月为白天鹅越冬保护期。在此期间,禁止在白天鹅重点保护区内开展任何影响白天鹅栖息越冬的生产生活等作业活动。包括捕鱼、捕鸟、狩猎、耕作、周边高强度施工、直升机低空飞行、燃放鞭炮、鸣笛、排放生活及工业垃圾和有害污水等,并关闭射灯。
(三)加强对白天鹅栖息地及水源地水质环境的监测、保护与治理。在白天鹅越冬期之前,要加强白天鹅栖息区域水质监测,保证水质安全,为白天鹅安全越冬栖息创造优良水环境。
四、栖息地保护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渠、打井、挖窑、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塘、采石、挖砂、私搭乱建;
(二)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非法采集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四)捡拾、采挖可作为白天鹅食物的植物、种子、果实等;
(五)捡拾鸟蛋;
(六)侵占、挤压保护区空间;
(七)破坏栖息地水质及生态环境;
(八)商业性开发建设。
五、在保护缓冲区内不得兴建高层建筑物;不得涂刷红色等容易惊吓白天鹅的鲜艳颜色。
六、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编制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的长远规划,制定具体的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管理办法和详细的保护措施。加强巡护、救助、越冬补饲等工作,确保白天鹅等水禽在我市生活安全。
七、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对白天鹅及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重点保护区、缓冲区和保护区进行监测、监管和必要管理设施的建设,确定专业补饲人员。保护区内必要的管理设施建设,要经过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监管单位和市规划部门论证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城市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旅游、农业、水利、河务、公安、卫生、交通、文化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保护管理、疫情监测和报告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八、保护与开发利用有机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白天鹅栖息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有利于白天鹅栖息与地方经济、社会、生态、城市等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已建成的天鹅湖国家湿地公园、黄河公园等地,要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建设与管理、眼前与长远的关系。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宝贵的白天鹅资源及良好的湿地资源和园林景观,进一步完善景区内交通道路、观赏站点、停车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游客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旅游观光、休闲娱乐、摄影绘画的好去处及国内外游客来峡的重要目的地。为了有利于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旅游业发展和提升城市品位,在勘查论证的基础上,规划建设必要地段的沿黄公路。
九、发挥白天鹅优势,打造“天鹅之城”。要充分利用白天鹅美丽、洁净、高贵、优雅、忠贞、纯洁等优秀特质,努力打造 “黄河三门峡、美丽天鹅城”,打响“天鹅之城”美好品牌,使之成为我市的象征与标志及精髓与灵魂;以白天鹅美丽的形象为标志,打造“创新开放、富裕文明、平安和谐、生态宜居”三门峡,促进城市繁荣发展;以白天鹅独特资源为龙头,带动我市旅游服务业和旅游产品开发,促进第三产业繁荣发展;以白天鹅大规模聚集栖息为动力,吸引国内外文艺创作、摄影、绘画爱好者来峡采风、写实、拍摄,创办摄影绘画基地,开展摄影绘画比赛及展览,提高我市的知名度,带动我市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以白天鹅“名片”为形象大使,利用我市的优良生态人文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引人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十、倡导绿色出行、环保出行。加大对天鹅湖国家湿地公园及其他白天鹅栖息地、观赏区的生态保护力度,加强对进入园区内各种机动车辆的管理,划定禁行区域,指定停放位置。建立慢行交通系统,提供经济实用的环保观光车辆,方便游客观光游览。在白天鹅越冬栖息季节,对白天鹅观赏区实行机动车辆限行,为白天鹅栖息创造良好环境。
十一、加大支持力度,提高保护效果。各级人民政府应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白天鹅的保护、栖息地管理和设施建设,加强对白天鹅的科学补饲、救治、科研等工作;逐步建立科技防范系统,健全保护体系。强化管理机构,成立民间组织,鼓励志愿者参与,接受社会捐助,壮大保护力量。
十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积极性。确定每年的11月22日作为保护白天鹅宣传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强对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切实开展法制宣传和科普教育,提高全民保护白天鹅及栖息地的自觉性。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市民对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动员全社会力量,为保护白天鹅及栖息地作出积极贡献。要做好我市白天鹅栖息活动的外宣工作,提高我市白天鹅栖息活动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十三、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杀、伤害、出售、收购、运输、食用、私自圈养、藏匿白天鹅等野生动物和破坏栖息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危害白天鹅,破坏、侵占白天鹅栖息地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全体市民都有权积极阻止、控告和检举,对保护和检举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落实。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专项工作评议、询问、质询等形式,对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本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决定的贯彻落实。
十五、时间要求:除经常性、长期性工作外,保护区(包括重点保护区、保护缓冲区)划定和具体的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管理办法要在2014年完成。
十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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