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省苏州市了解到,苏州市将出台江苏省内第一个湿地保护条例,近日,《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程序正式结束,这是苏州市首次从立法的角度来保护湿地。
苏州市不仅是著名的“鱼米之乡”,更是典型的“湿地大市”。但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由于对湿地功能认识的局限性和对眼前经济利益的追逐,对湿地不合理开发利用的破坏现象严重,导致湿地面积萎缩,生态价值下降。曾有专家断言:从某种程度上说,苏州市的环境质量高低取决于苏州市湿地的生态状况。
据悉,“十二五”期间,苏州市将建成市级以上湿地公园20个,完成市级以上重点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20个,确保70%以上的自然湿地得到良好保护,将苏州建成最美丽的湿地城市。
研究数据表明,1公顷湿地生态系统每年创造的价值高达1.4万美元,是热带雨林的7倍,农田生态系统的160倍。“苏州的湿地有自己的特点,立法过程中要注意‘对症下药’”,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站站长冯育青告诉记者,苏州湿地的第一个特点就是总量大,此外,苏州湿地还存在受人为干扰较大的特点。据统计,相较于2005年,苏州市2009年的湿地总面积减少了3.1万亩,占总量的0.6%,对比这两个年份的湿地资源卫星图片可以发现,全市湿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数量占总量的50%以上,严重的县级市甚至超过了80%。
结合苏州地方特色,《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送审稿)》将湿地定义为:本市境内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和水域,包括湖泊、河流、沼泽等自然湿地,以及水稻田、水生蔬菜地和鱼池等人工湿地。
“简单来说,对待湿地主要有3种方式:保护、恢复和重建。对原生态的、受人为干扰较少的湿地,采取保护的办法,保持其原生态;对一些受干扰较大的湿地,我们采取恢复的办法,通过人工促进的方式使其向较好的方向恢复,如在太湖边滩人工种植芦苇等;对一些退化得比较严重的湿地,则主要采取重建的方式”,冯育青说,“通过这些措施,要将苏州建成最美丽的湿地城市”。
据介绍,《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送审稿)》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首次提出了“重要湿地保护范围”的概念,将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沿岸1公里和市级重要湿地沿岸0.5公里范围列为重要湿地保护范围,保护这一重要的水陆缓冲区。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增设了湿地征占用审批,对于擅自占用湿地的行为,拟最高每平方米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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