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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湿地保护法治建设和立法进程

媒体:法制日报法视界  作者:阮占江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6/3/7 7:00:49

原标题:加快湿地保护法治建设和立法进程

3月6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在湖南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提议,加快恢复洞庭湖水文调节功能,加强湖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推进洞庭湖区的综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已经刻不容缓。

秦希燕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目前洞庭湖湿地保护存在湖泊萎缩,湿地面积下降;湿地景观破碎化程度加剧,生物多样性有所下降;湿地的生态调节功能有所减弱,湿地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能力有所削弱,县域经济发展与洞庭湖湿地保护之间的矛盾加剧等主要问题。

秦希燕指出,湿地保护立法滞后,湿地管理体系不完善,面临着体制不顺,政出多门,九龙管水等问题,容易造成湿地管理失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不完善,并未形成长效机制,不利于湿地分类、分级的保护。

“更为严重的是,洞庭湖湿地保护执法不严。”秦希燕指出,虽然目前一些地方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存在着违法采砂、无序养殖等现象,但是,湿地保护执法方面却存在着部分地方执法阻力较大、部分湿地管理机构没有湿地执法资格、执法队伍严重不足、执法不严等问题,致使部分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

为此,秦希燕建议加快湿地保护的法治建设和立法进程,制定完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建立健全洞庭湖湿地保护的统一管理体系,确定统一的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环洞庭湖各地(市)、县和各部门的行动和执法,实现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工作的有序开展。

“在现有湿地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应当结合湿地生态系统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制定和完善专门保护湿地的相关制度,建议健全湿地保护常态化的管理工作机制。”秦希燕认为,在湿地征用、占用和改变湿地用途等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审批许可、湿地环境影响评价、湿地资源恢复等制度;在湿地保护等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稳步推进湿地分类、分级的补偿,并建立健全湿地生态系统动态监测、评价和湿地破坏的问责及追究制度等。

“洞庭湖湿地保护离不开强有力的执法监督。”秦希燕建议,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把湿地保护的执法监督工作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经常性的清理排查和检测,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大对违法采砂等破坏洞庭湖湿地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报北京3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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