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全来龙报道:9月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一审,近日又对外公布该《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与今年6月份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该《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该草案新增了一些内容,如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职能拟增加“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并新增“白鳍豚”为专门保护对象。
成立机构管理鄱阳湖生态
据悉,按照现在有效的法律、法规,多个部门都依法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责,但这种多头管理模式,带来一定弊端。因此,江西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龚三堂在参与调研、起草和征求意见时,就建议专门成立一个江西省政府直属机构来监管鄱阳湖生态。
《条例》起草小组采纳了这一建议,决定建立一种综合协调机制。《条例》草案第9条明确提出,江西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鄱湖办)、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林业、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技、旅游、统计等部门组成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并明确了江西省人民政府综合协调机构统一协调、监督、检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
在确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的职能方面,与一审前相比,《条例》明确:除了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目标责任等,还另外增加了“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的职责。据江西省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透露,此举主要是为了协调解决执法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执法主体,对于环保、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权责范围,均作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多头执法,重复处罚。
设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为解决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产业布局作出调整后的利益平衡,妥善处理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条例》提出,江西省政府要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其中,生态公益林按江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生态补偿。而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的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此外,湖区专业渔民因禁渔期造成生活困难的,也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
《条例》草案第14条提出:具体补偿和补助办法,分别由江西省林业厅、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江西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考核结果影响官员升迁
据了解,为了充分体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考核机制的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条例》草案采纳了江西省人大环资委的相关建议,提出“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逐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考评机制,提高生态指标考核权重系数。”。
同时明确: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其主要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龚三堂说,这个和计划生育工作一样纳入政府考核,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这项工作没做好,就将影响个人升迁。
市民可在月底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邮编:330046;传真:0791—88850383;电子邮箱:leimx@jiangx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