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的实施,开启了我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新的阶段。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生态保护和绿色崛起离不开环境税制的设计与运用。
环境税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当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面临的一个主要矛盾就是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未来一段时期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重要时期,能源资源需求将大幅增加,节能减排任务更加艰巨,环境保护压力更加突出。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来源于生产的负外部效应。开征环境税,通过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来解决生产的负外部效应问题,会有比较理想的效果。令人欣喜的是,为全力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我省正在向国家申请税收政策扶持,建议试点开征环境税,并相应出台配套改革措施。在当前我国税费体系的环保作用不够理想的情况下,适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保要求,尽快设计和使用环境税政策,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在诸多的财税手段中,开征环境税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必将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环境税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试征的条件
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试点开征环境税,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前提条件。随着我省国有企业的转制改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对市场信号日趋灵敏,更加注重降低环境成本,树立企业的“绿色环保形象”。同时,我国现在的环保体系立法、执法机构和程序也都基本建立在市场体系基础上,协调相关法律条款,增加环境税立法条款,已经具备了相关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环境。随着人均收入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民众对环境质量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将大力支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环保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现有的环境政策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为环境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借鉴。现有税务部门具有较为强大的征管功能和较为完善的机构设置,将保证顺利执行环境税的征收管理。
适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保要求的环境税制设计
在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过程中,应吸取国外环境税促进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进行有特色的环境税制设计和运用。
按照国际惯例,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是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环境损害的产品和直接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从税收的公平性角度看,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具有普遍性。但考虑到我省目前缺乏环境税的设计和征管经验,应按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开征初期不宜设立太宽的课征范围,先从主要污染源和便于征管的课税对象入手,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课征范围。目前,排放各种废水、废气、工业废渣及工业垃圾的行为,应首先列入环境税征收范围,因为这些污染行为造成的环境破坏最为严重,而且对此类污染行为课税,既有国外经验可供借鉴,我省也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其次,应把那些难以回收利用和降解的制造材料以及各种包装物品纳入环境税课征对象,这些物品对环境损害比较严重且不易消除,因其具有产品税特征,在课税操作上也比较简便。
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环境税应针对环境污染者课征。但为了便于征管和易于控制税源,可灵活选择环境税的纳税人,借助税负的转嫁和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省环境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包装物生产和应税污染排放行为的企业、个体经营者。
一般来说,应以市场主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作为环境税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以污染性企业、个体经营者的产量作为环境税税基,二是按排污量征环境税,三是以消费品包含的污染物数量或污染性生产要素作为环境税税基。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产能或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
对按排污量征环境税的,应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为激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可制定出“三废”的排放标准,按照污染物的环境损害程度来设计税率。对不同浓度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浓度的高低来设置税率;对相同浓度的应税污染物,应设置超额累进税率,按排放数量的级次差别来确定税率,体现税负差别并应有适当的弹性,充分发挥超额累进税率制约环境污染的自动稳定器作用;对同一类污染物,也应按照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由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区、高效集约发展区的地理、气候和人口等自然条件及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同,理论上应根据每种污染物对不同功能区的边际损害为依据设计税率。但在我省开征环境税初期,为便于推行,税率结构不宜过于复杂,对应税包装物可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也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
龚志坚熊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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