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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贯彻落实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经验做法

媒体:原创  作者:湿地资讯
专业号:湿地资讯
2017/9/12 19:28:21

为加强全省湿地资源保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9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编制过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时任省长石泰丰作出批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杨岳常委副省长批示:“请春胜同志组织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2016年12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省政府领导对我省编制实施意见的相关指示,我局迅速启动了《实施方案》编制工作。2017年1月,我局邀请专家及苏州、无锡、连云港、扬州等地湿地保护技术骨干组成编制小组,编制了《实施方案》草案。5月,我局专门发函在全省林业系统征求意见,并结合各地意见对《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我局向省政府呈送了《实施方案》(送审稿)。8月,省政府办公厅将《实施方案》分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水利等各委办厅局及13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9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121号)。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重点工作、保障措施三大部分,共24条。明确了遏制湿地面积减少趋势,提高湿地保护率,提升湿地生态质量的总体目标,提出到2020年,全省湿地总面积不低于4230万亩,自然湿地面积不少于2920万亩;全省自然湿地保护面积达到1460万亩,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全省修复湿地20万亩,重要江河湖海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以上。

《实施方案》明确了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全面保护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将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按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强化绩效考核奖惩。《实施方案》确立了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建立湿地分级保护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落实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控制、实行湿地生态红线制度、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实施退化湿地修复工程、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估、建立湿地监测体系等15项重点工程,确保完成全省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同时,《实施方案》从组织领导、法规制度、奖惩机制、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宣传教育等方面为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提供了强力保障。

三、实施方案创新点

《实施方案》主要创新点体现在:一是落实湿地面积总量控制,将全省湿地总面积、自然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通过湿地名录,将湿地管控面积目标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二是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和名录管理,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名录予以确定;发布湿地名录,制定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湿地认定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则、程序等。三是实行湿地生态红线制度,根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要求,各级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域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予以严格保护,禁止征收、征用或者改变用途。四是将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将湿地资源资产纳入领导干部湿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五是由省政府成立省级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保护协调机构六是提出将湿地保护纳入各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规定纳入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公益性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实施方案》的出台对进一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两聚一高”奋斗目标、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了重要保障。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实施方案》以及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要求,尽快分解落实湿地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切实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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