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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璇:厘清和压实各方责任,让限塑或禁塑政策更加管用实用

媒体:原创  作者:中国绿发会
专业号:中国绿发会
2021/8/9 17: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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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中国绿发会政研室召开了《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讨论会,邀请法律领域专家、相关企业代表法律、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就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实践问题和《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并进行讨论。现将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环境社会治理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王璇发言整理如下:

 

1. 第一章总则中,建议体现“社会参与”,增加鼓励社会监督参与内容,要有明确的赋权,如社会公众有监督举报权、鼓励实施有奖监督举报、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等。理由是:一方面,《固废污染防治法》明确赋予公众监督举报权,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提出,塑料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多元参与,社会共治”,要“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另一方面,治理塑料污染与社会生产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参与限塑或禁塑人人有责。


2. 第4条“部门职责”中,既涉及各级商务、发改等主管部门的职责,也涉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建议“部门职责”是否改成“管理权限”的表述更为恰当?


3. 第5条“协会职责”中,规定的是“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规范”,那就意味着协会必须要去制定行业规范、提供服务等,建议再斟酌是否合适。


4. 关于信息公开,建议第18条增加和规定报告要向社会公开的表述;同时,考虑第27条评估结果是否可以向社会公开。以上内容的公开,对于推动社会监督参与能够创造有利条件。


5. 关于企业义务和责任,建议第4章和第5章增加企业具有配合检查的相关义务和罚则,可以形成震慑力,提高执法的有效性。理由是:作为商务部目前实行的《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升级版,该文件的作用之一是为地方执法提供上位法依据,所以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规定。


具体来说:在第4章“监督管理”中,可以明确管理部门在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或阻挠。相应的,在第5章“法律责任”中要增加相应的罚则规定,如“责令改正”等。


6. 建议第5章“法律责任”中增加管理部门履责的相关规定。理由是:既然是部门规章,除了对于企业主体责任有规定,也应对于管理部门履责有相应规定。如,第4章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检查,那么是不是在“法律责任”里要明确,如果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应该有相应的追责条款。再如,对于管理部门或者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情形的,是不是也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建议进一步明确第28条商品零售责任方承担的“相应责任”,是指连带责任还是其他责任,避免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风险。


8. 建议第32条“报告罚则”应该细化和区分不同情形下相应的处罚,比如情节严重如何处罚;再比如,构成违反治理管理行为应该怎么罚,也有利于减少地方自主裁量权。同时,建议增加信用管理的规定,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共享或者公开,通过信用手段来增加管理效果,促进企业更主动改善自身行为。


9.建议将第6条“名词解释”从第一章“总则”挪到“第六章附则”,并参照《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凝练相关表述,减少内容冗长。


10.海南、山西等先行先试,已经出台了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地方立法规定,对于不可降低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名录管理,涉及到管理部门的职责,也给出了相关罚则。那么会不会跟这个部门规章存在冲突,建议再进行比较研究。

 

整理/张娜 审/王璇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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