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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环境公益受损问题一般应当以环境质量标准作为评价标准 | 专家谈上海三中院“麦当劳案”判决

媒体:原创  作者:中国绿发会
专业号:中国绿发会
2021/5/12 11:47:48

5月7日,绿会法律部就外卖平台一次性塑料餐具污染问题召集专家、学者、律师进行了研讨。来自北京化工大学的张建伟教授发表了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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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第一个问题“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是不是污染物”,我认为他们属于固体废弃物,但是废弃物同样可能损害环境,构成民事侵权。本案中一次性餐具具有损害环境的可能性,事实上已有塑料造成了污染结果。一般而言,废弃一次性塑料餐具与塑料袋丢弃至海洋中会导致鱼类死亡,这种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但是本案的难点应该是,如何证明本案中的销售配送的塑料餐具与塑料袋,已经造成了环境损害,且具备可归责的因果关系。
首先,为什么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是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此处的一次性餐具与塑料袋在使用过后,很难具备再利用价值,会被消费者所丢弃。同时,这些餐具虽然符合GB4806. 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以及GB/T18006-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这些技术标准的立法保护侧重点是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健康保护,所以并不排除符合上述标准的塑料餐具与塑料袋“危害生态安全”的可能性。塑料餐具损害环境与损害人体健康的原理与方式并不一样。海洋中的“白色垃圾”很可能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但是一旦进入环境,很难被分解,长期危害环境。因此,此处的一次性餐具与塑料袋是具备环境损害可能性的固体废弃物。
其次,固体废物物有没有可能损害环境?事实上,并不是只有一般意义上的“污染物”才具有损害环境的可能性,一般固体废弃物同样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性能。根据《固体废弃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条款,也印证了固体废弃物损害环境的可能性。
再次,排放符合食品标准的固体废弃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环境侵权责任?符合排污标准,不是排污行为的合规抗辩理由。符合排污标准,只是行为人不承担行政责任的抗辩理由,而不是民事侵权的抗辩理由。此处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理,食品安全标准,只是食品管理领域以及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不是塑料造成环境损害的免责事由,因此投放塑料餐具与塑料待,造成环境损害的,承担民事环境侵权责任。
最后,如何判定作为废弃物的一次性餐具与塑料袋造成了事实层面的生态损害,且具备了可归责的因果关系?我们个体每天都在排放一定的废弃物,企业也在排放一定的污染物,本质上也是“污染行为”,但是由于环境具备一定的自净能力与承载力,所以我们的排放行为都是合法的、被允许的行为。再者,为了获取更好的生活物质条件,经济社会发展,为了更好地共存,我们有环境容忍义务,所以不是所有的污染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与侵权行为。环境侵权的要件是,造成环境污染,此处的环境污染包含了生态破坏并侵害了民事权益或环境公益。具体到环境公益受损的问题,一般应当以环境质量标准作为评价标准,如果违反环境质量标准,才认可污染行为的损害后果,不然难以在环境容忍义务与环境损害认定之间实现平衡。
二、针对第二个问题“外卖电子平台是否属于商品零售场所?”我的观点是,他们属于。新型的采购方式不应当成为法外之地,不可以成为损害环境的推手,所以他们应当受我国“限塑令”的规制。这个可以从采用立法目的以及类推解释方式来说明。
首先,从立法目的的方式来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属于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立法目的解释方式来解读其适用范围问题。该规范文件要求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简称有偿使用制度。该文件的第一句即阐述了该有偿使用制度的立法理由是因为“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所以本文件主要致力于规范生活消费中的塑料污染问题;且基于塑料袋不当投放,“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所以要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袋必须被规制。第二个标题“实行塑料袋有偿使用制度“的第一句说明该制度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标“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是使用塑料购物袋最集中的场所”,所以,有偿使用制度的立法目标是为了避免塑料污染,规制生活中使用塑料袋最集中的场所。“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是2007年当下“最为集中使用塑料袋”的商品零售场所的不完全列举。同时,只要是具备规模大,易管理,且“使用塑料购物袋最集中“的商品零售主体,不应该免费提供塑料袋。
随着网购模式的扩大,而具备规模大、易管理且“使用塑料购物袋最集中的”主体形式变化了,从实体的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变成了电商、外卖平台等。因此基于对立法目的的尊重,为了规制塑料袋滥用,“使用塑料购物袋最集中的”商品零售场所,主体应当涵盖外卖平台。外卖是一种新型的销售方式,这种新型是指广义上,从其规模、形式、方式等方面来认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消费方式的转变,采购行为从线下转到线下线上同时进行的模式。与此同时,与采购伴随的环境污染,例如过量使用塑料袋,排放固体废弃物等,也在与既往的线下路径,转变成了线上线下同时产生,但是这种路径的转变并不改变采购行为中塑料、固体废弃物损害环境的可能性。简单而言,外卖平台就是从实体模式,转变成网络模式,其产生塑料污染的过程与主体也增加了,但是并未改变其产生塑料的核心链条,也就是,产生塑料废弃物的链条的环节与主体增加了。所以,出于对立法目标的尊重,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有偿使用制度使用范围的“商品零售场所”应当涵盖外卖平台,平台的塑料袋,应当属于被规制的对象。
其次,现代民法不禁止类推适用已成为公理。因此可以采用类推的方式来解释外卖电子平台属于“商品零售场所”,应当被限塑令规制。外卖平台是实体店商家销售的一个渠道,本质上是实体店的辅助手段,可以类似于为实体店提供非实体的销售“场所”。对于消费者而言,外卖平台深度参与实体店的销售,其程序、页面的设计决定了消费者选购的模式,外卖平台与实体店形同一个销售主体。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商标权。《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第七十五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所以,网络交易平台,与商标直接侵权人承担商标侵权连带责任。从这个责任设定的方式来看,“交易平台”承担监督与避免他人侵权的义务以及连带责任,这是基于“交易平台”对侵权具有辅助作用以及便于执法者监督的合理性考量。同理,外卖平台,为实体店提供销售渠道,也应当承担实体店是否合法的监督义务。如果明知实体店违法,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外卖平台辅助实体店的销售行为,等同于商标侵权中,网络平台为商标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商标法,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同理,外卖平台辅助实体店,免费提供塑料袋,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的规定,也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再者,我国《食品安全法》62条,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义务保障进入的商户真实、合法的登记,且应当及时制止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也就是对商家有监督义务。如果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履行报告与制止义务,则要承担行政与民事责任。同理,在环保领域,外卖平台也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督义务,一旦明知商家违法提供免费的塑料袋,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从应然的角度来谈谈生产者延伸责任,外卖平台与实体商家均有回收塑料袋与一次性餐具的义务。生产者延伸责任是指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而且还要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此处的生产者,即包括生产者,也包括销售者,而外卖平台即属于销售者的范围之内。参照德国的立法经验,德国的《循环经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凡开发、制造、加工、销售产品者,均应承担产品责任,以达到循环经济的目标。”被认定为确立了固体废弃物领域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具体到商品包装以及塑料袋问题,根据德国的《包装法》生产者、销售者均应当承当包装物的回收义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整理/张娜  审/张建伟  编/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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