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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胶州湾湿地禁房地产开发 排污最高罚20万

媒体:原创  作者:tomorrow
专业号:tomorrow
2013/11/2 22:18:02

胶州湾湿地禁止房地产开发,向胶州湾海域排污最高罚20万。10月3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也可寄信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沂水路11号)。

入胶州湾河流纳入保护范围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适用于胶州湾保护范围和入胶州湾主要河流及两侧一定区域。胶州湾保护范围包括胶州湾海域和胶州湾沿岸陆域。海域东起团岛湾头,沿沧口湾、红岛、河套、海西湾,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陆域东起团岛湾头,沿团岛路、冠县路、新疆路、胶济铁路、双元路、河东路、滨河路、胶州湾高速、双积路、千山路、淮河东路、江山路,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是指东起团岛湾头,沿沧口湾、红岛、河套、海西湾,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

胶州湾湿地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专项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区域超出以上范围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入胶州湾河流包括直接入湾的海泊河、李村河、板桥坊河、楼山河、白沙河、墨水河、大沽河、跃进河、洋河、镰湾河;间接入湾的昌乐路河、张村河、水清沟河、洙河、小沽河、五沽河、落药河、流浩河、南胶莱河、桃源河、云溪河。

保护湿地,禁止房地产开发

《条例》提出,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向陆地一侧,楼山河、洋河以南和红岛、河套分界线南端至大沽河区间距离三十米范围内,其他区域距离一百米范围内,除景观、交通需要外,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但本条例施行前已通过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除适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外,禁止房地产开发、工业生产、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开垦,同时禁止填埋湿地、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等,违者由林业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胶州湾海域内的设施养殖项目将进行清理,对本条例施行前未经依法许可的设施养殖项目,海洋与渔业部门将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和构筑物;对经依法许可的设施养殖项目,许可期限届满的,不再批准续展期限,养殖设施和构筑物由原许可机关拆除;对经依法许可的设施养殖项目,许可期限未满的,应当撤回许可,并依法给予补偿。

向胶州湾排污最高罚20万

《条例》提出,禁止向胶州湾海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违者将被海事部门或者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采用海水脱硫工艺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重金属离子浓度达到海水三类水质标准以上、其他污染物浓度不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方可排入胶州湾。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煤炭、煤矸石、矿石、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物料堆场,原有的物料堆场应当进行抑尘改造和采取防渗漏措施。临时性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用防尘网、防尘布覆盖,或者进行喷淋、固化处理。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胶州湾保护范围内以及入胶州湾主要河流两侧各1000米区域内,禁止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等重污染企业;500米区域内,禁止新建或者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理场。新建项目将责令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扩建项目将被责令限期拆除扩建部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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