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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洣水国家湿地公园保护 将有据可依

媒体:原创  作者:洣水湿地
专业号:洣水湿地
2017/1/19 17:22:03

近日,衡东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南衡东洣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二十五条,对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今后,衡东洣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将有据可依。            

为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衡东县人民政府多次组织调研论证,由衡东洣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并经过了县发改、财政、林业、国土、环保等20多个部门的多次讨论研究,几经修改,才最终形成了该《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与湿地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在湿地范围内禁止填埋、排干湿地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取用或截断湿地水源;禁止破坏鱼类洄游通道、野生动物栖息地,捕捞、狩猎、采集国家和本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禁止开(围)垦湿地、采砂、取土、开矿;禁止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先向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由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会,专家对其用地行为进行湿地影响评估,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除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湿地宣教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河道岸线内湿地上兴建其他建设项目。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截断湿地水系或外围水系的以及破坏候鸟栖息地,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湿地公园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吴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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