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官方微信 | 2026/8/5 8:15:17 来源:湿地中国 |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
很多家长误以为小孩野外捕捉鸟类无伤大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期典型案例警示:未成年人违法并非一律免责,不满十四周岁涉野生动物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年满十四周岁违法仍要从轻或减轻处理。一旦家长主动参与捕捉、收留、喂养野生鸟类,自身构成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造成生态损害的,监护人还需要承担生态赔偿责任。
案例:石碣镇非法猎捕、繁育画眉鸟案
2026年3月,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野外捕捉3只画眉幼鸟(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周某出资购置饲料代为喂养。经鉴定,涉案鸟类总价值15000元。
处理结果:陈某某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周某作为实际饲养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4500元,同时处涉案价值一倍罚款15000元,3只画眉鸟全部没收。
普法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工繁育、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取得合法许可,周某无证长期喂养保护鸟类,属于非法繁育饲养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野外掏取幼鸟、私自管护繁育保护鸟类,成年人需全额承担法律责任与生态修复责任。
温馨提示
护野责任不分年龄,监管义务重在成人。广大家长及市民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杜绝野外掏鸟、抓鸟、私自饲养行为,以身作则守护野生鸟类资源,共同守护绿美广东。
信息来源:广东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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