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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河湿地禁止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问题

2015/7/31 7:38:36 来源:湿地中国 【字号 】  打印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指出,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禁止的行为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围垦湿地、填埋湿地;擅自采砂、取土、采矿;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生活废水;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擅自引来外来物种;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条例》明令: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湿地内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造成湿地面积减少,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黄河湿地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明令禁止将黄河湿地保护区域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基本农田;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域内建设居民点、厂房、仓库、餐饮娱乐等设施。

媒体:原创  作者:灞上人家
专业号:灞上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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