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官方微信 | 2015/9/9 12:15:20 来源:湿地中国 |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
陕西省气候干旱,水资源紧缺。从供水总量上来看,地下水在城镇占60%以上,在农村高达80%以上。陕西省地下水多年平均开采率已达74.6%。由于长期大规模开采地下水,部分地区的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导致发生了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严重地质生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地下水枯竭的现象。
日前,《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已提交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条例(草案)》的制订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填补地下水专项保护法律空白。地下水管理实际上指的是对地质环境的管理。环境保护部门明确负责的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浅地层环境这4个领域。地下水监测目前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虽然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等都涉及了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内容,并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但各个法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形成不了具体有效的法律作用。在地下水资源管理方面,至今仍存在着立法进程滞后、现行法规规定权利义务失衡、缺乏操作性、法制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条例(草案)》的制订填补了地下水专项保护法律空白。
二是控制地下水水位,严禁污染行为。《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地下水开采总量与水位“双控制”制度,设置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地下水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取水限制审批制度、农业灌溉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等6项制度及一系列管理措施。这些制度或将为控制地下水位、严禁地下水污染起到重要作用。
三是严格划定禁采区,违规注水回灌将被重罚。《条例(草案)》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控制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涵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针对陕西地下水超采问题,提出要科学划定超采区和禁采区,依法加强综合治理,并结合现有的地下水超采区管理法律法规及陕西省相关制度,对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及管理保护作了规定。《条例(草案)》对违规注水或回灌水质不符合要求的,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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